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知情权侧重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而政府信息公开着眼于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最初作为契约,以人民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形式组成的政治实体寄托了很多学者的美好愿望,但是,
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知情权侧重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而政府信息公开着眼于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最初作为契约,以人民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形式组成的政治实体寄托了很多学者的美好愿望,但是,国家强大后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国家权力扩大和社会空间的限缩。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旅居美国考察其政治制度时,他发现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理想政治结构。在他看来,这是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保障人民政治自由的最可靠的机制。
公民对于过程公开性的要求就是源自知情权,通过确保民众对官方信息的知晓来保障民众所珍视的安全感,主要体现在借助官方行为、决策过程和结果的知悉,民众对官方行为有预测能力,符合合理预期,从而使人们的计划、利益考量成为可能,这就从客观上保障了公权力的权威性。可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公民权利的保障还是要靠国家的权力,二者存续要依靠相互的支撑,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必定要小心翼翼的发展,不能踏入公民生活的私域,而且要靠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
(二)知情权是其他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1.知情权的人权性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19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找、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此处的“寻找、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可以视为是对知情权的表述,从公约的语言表述中可以看出,知情权被视为公民表达自由的根基,而公民的言论自由又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知情权是追求平等过程中的必然要求,是一种在不对等地位的法律主体间存在的,弱势群体要求信息平等权利。官方保有的信息量越大,就意味着公众知晓的信息量越小。而对信息的掌握是做出某些行为的前提条件,任何公民权利,甚至基本人权行使的起点都是以知情权为起点,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公民权利的丧失。因此,公民要想真正行使权利,就要诉诸知情权,扭转这种双方信息不平等、不对称的情况。
2.实现公民资格的现实需要
完整意义上的人是私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三种角色的统一体。马歇尔将公民资格看做由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和社会的新要素(social element)所组成,三重要素分别对应三种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三种权利共同维系着公民作为人的尊严,但是不幸的是,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公民总是处于国家的绝对掌控中,折射出来的政治关系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关系的倒转,政治权威对公民的践踏。
马克思•韦伯曾指出:“在西方之外,从来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西方的公民观是融会贯通又一脉相承的,虽然经历过罗马帝国时期的洗礼,中世纪黑暗时期的痛苦,但是从古希腊产生的公民概念在西方后世的发展继承下,终于形成了近现代普适性的公民观。西方公民对自己权利的归属性认识及其强烈,公民意识已经深入普通民众意识深层,这种数千年文化的沉淀决非一朝一夕所形成,所以其政府或者国家的出发点都是,也只能是基于公民利益。
(三)公民观是西方政府信息公开得以顺利施行的重要推动力
不可否认,西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了外在制度的保障,如相关法律法规完备,公民观意识的深入的内在推动也是重要条件之一。公民不但认识到知情权的重要性,同时更加积极迫切的主动要求信息公开,因为他们深谙国家权力无限扩张的危险性,时时警惕防范将国家权力限制在一个最小的范围。
四、结语
西方的公民观念虽然对于我们来说早已不陌生,但是直到现今,我国公民虽称之为公民,但是对于“公民”这个体现了西方平等、自由、公义的词语,我们的反思还是不够深入,公民观念的建立并不仅仅是学者口中的几个枯燥的词语,也不是仅仅体现在书本中的死的文字,而应该活生生的体现在我国公民的身体力行上。通过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使得政务公开变为了一种可能。现在,我们的工作应当是将视野放在国家公民的公民性的启迪、建设和保护上:
首先,在政治生活中,使人民群众能够以不同的形式和途径,认同并效忠于政治共同体,要有归属感和责任感,承认自己是国家和社会整体中的一分子,有较强的政治效力感,相信自己有能力影响政治环境,切实行使民主权利,成为真正的“主权享有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群众能够行使广泛且有保障的自由平等权利,激发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转型。
其次,提高公民素质,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树立民主法治观念、权利本位意识,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并且要有理性的怀疑和批判精神,对公共目标及个人利益要求合理期望,不盲目猜疑。
再次,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观的培养,在普法教育中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塑造公民积极的的守法精神。我们的工作应当是将视野放在国家公民的公民性的启迪、建设和保护上。确认个人价值和社会地位,重构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才是对国家、社会的意义。(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本文为2011年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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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武俊,论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之路,唐都学刊,2003第4期 。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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