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环境法预防原则(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梓太 王岚 发表于:2012-07-12 13:23  点击:
【关健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预防为主原则;预防原则;风险防范
首先,预防为主原则应该调整为预防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指的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简称。预防为主指预防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预防为主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因为人类曾经走了先污染后治理

  首先,“预防为主原则”应该调整为“预防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指的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简称。“预防为主”指预防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预防为主原则的目的就是要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因为人类曾经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道路,付出过非常惨重的代价。预防为主后紧跟着的是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治理是否需要用原则的形式特别提出呢?生病了需要吃药需要治疗,这是一般人都有的逻辑。出现了环境问题,产生环境损害需要治理并不需要特别强调。需要强调的是在损害产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因为这与一般的行为逻辑不同。综合治理说的是治理的要求,要求在治理的时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用各种手段治理。综合治理体现了预防的思想,预防原则足以涵盖,因此综合治理也并不需要以原则的方式特别强调。立法实践中轻预防重治理的现实,实践中预防为主原则的效用甚微,都要求从预防为主原则向预防原则转变。
  其次,预防原则的拓展。治理风险还是预防风险?这个问题类似于预防原则出现之前的“治理污染还是预防污染”?环境法产生之初在治理污染还是预防污染的问题上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到20世纪中叶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是一种可能的潜在的危险,在风险转变为现实的危害之前人们很难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它。环境风险通俗地讲是带有科学不确定性的、潜在性的环境问题。过去几十年中为应对环境问题中出现的环境风险,风险预防原则在许多国际环境法文件中得到确认。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面对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环境法的思维应有所转变。预防原则除对确定性的损害有所应对之外,对科学不确定也应有所反应。在内容上预防原则应增加风险防范的内容。当然这种对预防原则内容的拓展并非要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此在对风险预防的表述上应用“弱势形式”而非“强势形式”。国际上关于这一原则的定义有不下二十种,最为谨慎且弱势的形式的提议,就是缺乏科学不确定性不能成为放弃或延迟规制的理由。正如《里约宣言》15条原则规定:“在可能出现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情况下,不得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理由而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Jonathan Hughes,“How Not to Criticiz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 2006,31,pp447–464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这种弱势形式的风险预防原则应该被预防原则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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