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法制化建设巩固合作参与者的主体性 加强法制化建设,以法制化巩固合作参与者的主体性,确立市场行为选择的独立性。专业合作组织想成为真正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必须以法制形式明确多重法律关系与权责关系。
(二)通过法制化建设巩固合作参与者的主体性
加强法制化建设,以法制化巩固合作参与者的主体性,确立市场行为选择的独立性。专业合作组织想成为真正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必须以法制形式明确多重法律关系与权责关系。一是明确入社社员与非社员的关系。在不少地区由政府行为组建的合作组织里,由于政府行为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政府主导的合作组织在推动产业化发展所要求的各项服务时不具备排它性,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无明显区别。公共行为的过度参与客观上鼓励了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和机会主义行为,其结果是入会会员对自身权利义务关系及合作组织的运营持漠视态度,导致产生合作的集体化动力下降。因此必须以法制性的创新为切入点,建立起支持农民合理选择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二是明确入社普通会员与主导会员的关系,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普通会员的事务参与度,明确必要范围内的事务透明度,参与度应与股权大小密切相关,避免少数人的内部操作。三是明确合作社与各类农业协会的关系。前者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追求利润最大化。后者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一般不建立经济实体。前者不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代表本社社员的利益;后者是服务性松散机构,代表全行业的利益。四是明确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既不依赖于政府,也不附属于政府。资产产权关系明确,既非国有,也非集体。 以法制化强化合作者的主体性,明确各种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各自的权利边界,这样声誉惩罚等各类约束与监督制度才会有明确的指向,并发挥作用。随着这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农村合作经济中制度资本在社会资本中的比重也会加强。
(三)发挥地方政府优势妥善处理农民经济理性内部矛盾
必须发挥地方政府在威权、信用等方面的优势,推进品牌资本建设,妥善处理农民经济理性内部的矛盾。这也是农村关系资本过密所提出的要求。
农民经济理性内部的矛盾对经济合作产生以下障碍。一方面,农民存在合作的内在动力。合作是一种集体行动,可以为入社社员以相对于非社员较低的价格使用仓储、农机具等设施提供组织基础,可以使社员采取集体行动大批量、少批次地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提高议价能力,降低交易成本,构成有利于农户集体行动的利益机制。但是,另一方面,中国农民天生具有的自发风险规避意识妨碍了合作组织的产生。过去中间商和收购大户操纵市场价格而导致“谷贱伤农”的惨痛经验仍对其有重要的心理影响,使农民较难建立起对中间商和收购大户的信任关系。长期以来的小农经营习惯也使农户出自不愿分散投资的思想而更愿意采用兼业的经营方式。将有限的资源分散经营必然不利于农业经营的专业化与区域化,不利于农业产业带与较高市场化水平的形成。而且,长期以来,农民对看不见的前期持续投资通常持警惕心理,而习惯于一次性交易。农民通常认为熟人之外的市场交易意味着看不见的投资风险。看得见的投资成本与看不见的市场风险的比较,使农民宁愿选择风险最小化的保守经营方式,更愿意选择“熟人”,更愿意在确认存在成功范例之后再采取仿效的策略。而合作初期的龙头企业,也愿意与农户保护松散的联系结构与一次性交易的市场行为,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因联系过密而带来过高的管理成本与沟通成本,以及因沟通不够而带来的利益与决策纠纷。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社会学悖论:被认为化解风险的集体行动反而因为农户的风险规避意识而难以发生。
这一矛盾的解决在当前农业产业化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在合作经济推动初期,需要政府作为外部资源大力介入,政府应发挥在威权与信用方面的优势,先在税收、财政等方面有选择性地扶植某些效益较好的重点示范合作企业,以产生信用的示范效应,打造品牌企业,增强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信任度,巩固合作关系。政府介入的程度应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而渐次降低。并注意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品牌企业是品牌资本的具体化。随着品牌资本的增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信任也会日渐深入,社会资本存量的构成必然也会发生变化,农村合作机制也必将日渐成熟。
参考文献:
1.帕萨·达斯古普特,伊斯梅尔·撒拉格尔丁编.社会资本—一个多角度的观点[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
3.[美]道格拉斯·诺思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商务印书馆,2009
作者简介:
江旺龙,1973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在读博士,景德镇学院教授、思政系主任。研究领域为经济史、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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