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培育社会组织的问题研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张玉瑜 发表于:2011-02-19 10:40  点击:
【关健词】 社区 社会组织
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区构建组织体系、推进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战略性工作。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社区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时应当系统化培育、项目化推进、法治化管理以及社会化监督。

社会组织又称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从事社会公益和互益活动,具有民间性、公益性、自治性的非营利组织。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社会组织作为“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为新时期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机遇。随着政府职能实现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处在社会基层的社区所承载的社会职能不断扩展。因此,社区正日益成为社会组织工作、活动的重要领域。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已成为城市社区构建组织体系、推进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战略性工作。然而近年来,社区在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典型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证社会组织在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当前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 社会组织行政依赖性过强,主体性和独立性缺失
  目前,很多社区政府仍旧沿用老思路发展社会组织,即没有培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只是行政化、形式化地操作,逐渐衍生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中特有的“温室效应”。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是由各级党政机构直接创办的,这些组织在运作网络、资金来源、公众信任度等方面,都依赖于政府,实质上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大多数社会组织从政府获得经济和政策支持,不能独立地开展活动;还有一些社会组织把自己等同于政府的附属机构,对行业内的事务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在“温室”中,一些社会组织丧失了独立性、自治性,极大影响了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地位的确立,制约了自身发展。
  2. 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度不高,权威性和公信力缺乏
  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社会基础、公民认同度相对较低,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和主动参与。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其本身规模不大,会员数量不多,再加上这些组织主动对外宣传、参与社会活动不够,其公信力面临挑战,权威性面临质疑。
  3.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职业发展陷入瓶颈,专业性和示范性不强
  一是章程作用有待显现。一些社会组织一经成立之后就将章程束之高阁,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二是决策机构有待实际运作。虽然多数社会组织都有理事会,但这些理事们一般不参与日常管理,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人事任命也没有实际的影响力。三是工作机制有待健全。有些社会组织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工作规范,缺乏内部民主选举、监督和正常运作的机制,难以实现自立和自治。四是法治水平有待加强。一些社会组织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未按期进行换届、不及时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在未得到筹备成立批准就先行成立,再补办理登记手续,缺乏制度观念。
  4. “大政府”观念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考验
  “大政府”观念使得政府购买服务未能实现常态化,临时性、应急性的色彩较浓;区级财政还未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之中,用于“购买公共服务”这一科目还未被财政部门认可。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不愿放权,对一些非行政审批类的事务性工作仍然抓在手中,无法给社会组织腾出施展才能的空间。
  
  二、培育与发展社会组织的相关对策建议
  1. 系统化培育,建立社会组织发展长效机制
  应当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系统化培育机制。对社会组织的系统化培育是指,将与社会组织培育过程相关的诸多要素、环节、部门按一定方式构成,使之成为具有培育性能的有机整体。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不仅需要政府推动,也需要社会参与;不仅需要制度创新,也需要观念更新;不仅需要物态支持,也需要文化支持;不仅需要培育发展,也需要监督管理。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诸多因素整合协调、交互作用,共同构成社会组织发育、发展的土壤和环境。
  2. 项目化推进,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模式
  政府应主要采取“非行政化”方式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重点应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每年明确一定数量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从政府职能部门剥离出的非行政审批类事务,交给社会组织承接,以工作项目为纽带,费随事转,匹配相应资金,提出要求,最后进行项目评估,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 法治化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
  法治化管理是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的关键。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行业规范,帮助社会组织独立和健康的发展;对承接政府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监督条款,通过契约加强监管,防止社会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服务质量。
  4. 社会化监督,增进对于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同
  应当建立寓管理、服务、信息发布、监督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社会组织公众信息平台,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营造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报道,褒扬先进,曝光违规者。
  
  参考文献:
  [1]顾建键、马立、布鲁斯•哈迪等著:《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管理——中国和加拿大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
  [2]王思斌:《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中介组织培育》,《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作者简介:张玉瑜,女,法学硕士,中共上海市卢湾区委党校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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