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造成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不畅困境剖析 建立竞技体育的自我保障体系不仅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的内在规律与特点,而且可以培养运动员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团结互助精神,同时有利于增强运动员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三)造成河南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不畅困境剖析
建立竞技体育的自我保障体系不仅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的内在规律与特点,而且可以培养运动员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团结互助精神,同时有利于增强运动员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就目前而言,我省竞技体育行业并非没有对运动员进行保障,而是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潜力。参考国外竞技体育和我国其它省市的经验,我省竞技体育的自我保障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
1、法规制度保障
制定符合竞技体育行业特点的就业安置和伤残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对保障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支付标准与方式、管理办法、保障中有关方面(国家、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最终使运动员的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机构保障
(1)成立运动员协会(或工会)。这是国外竞技体育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特色。
(2)成立运动员就业、就学指导机构。该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a.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业咨询与指导;b.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c.是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商,扶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d.是对退役运动员进行就学咨询与指导; e.是与教育主管部门协商,适当降低退役运动员大学入学标准,使更多的退役运动员能够进入大学深造。
(3)成立伤残鉴定机构。按国家现行体制,一般特殊行业都有相应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和标准,而运动员的职业病——运动伤残却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及补助标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明确责任,而且为教练员制定科学的训练计划提供了依据。
3、资金保障。由于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很多制度和条例难以贯彻执行,对运动员的保障也经常陷入“无米之炊”的尴尬。然而,体育是一项产业,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资金保障是可以实现的。除了体育产业的部分收入可用于运动员保障外,还有利用我省一些优势项目向国外、国内输出运动员和教练员。以上收益的一部分可用于运动员的保障。另外,为了便于对以上各种渠道募集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建议设立从省体育局到各地方体育局的各级运动员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并制定一系列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条例。
三、结论与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执行要到位
河南省不仅要落实贯彻我国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也要建立符合河南省省情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使之形成适宜于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健康运行的法制环境。具体可以由省体育局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阶段性的就业安置和伤残保障等具体的规章制度,并随着各个项目职业化改革和竞技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时做出调整。
(二)提高领导对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重视度
从河南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竞技体育的重视,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促进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建立多层次的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投入毕竟是有限的,应充分利用竞技体育本身的经济功能,全方位、多渠道地建立运动员保障基金。
(三)加强教育,完善的就业保障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改善运动员,特别是青少年运动员的受教育情况,对其今后的后续教育和就业安置极为重要。将业余体校运动队放入传统项目学校中去,并对其训练时限做出严格规定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合作,开辟读训结合途径,培养新型的竞技体育人才。
(四)增加社会化程度
通过对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深层次分析,对于一部分已职业化的运动项目,运动员的工资水平较高,完全有能力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在这一部分运动项目中,使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张风霞.山西省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就业现状的初步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6).
[2]陈林祥.建立与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2).
[3]蔡晓卫,唐闻捷.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07).
[4]刘国涛.福建省运动员退役就业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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