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哲学在某种意义上说即关于人的哲学,它关注人的生存意义与境界,儒学的最终追求即成人。与此相同,儒家美学珍视人的情感在艺术中的审美价值,认为人的情感的抒发是艺术之为艺术的根本所在。作为《礼记》重要篇章之一的《乐记》可以说是体现中国传统审美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它对审美情感在音乐美的生成中的意义、审美情感本身的和谐、审美情感与道德情感的美善交融的关系等方面均作了分析,形成了《乐记》的审美情感论。儒学的形成缘起于对三代礼乐文化的阐发,儒家美学对礼乐的情感性更是推崇有加,认为离开人的情感的音乐便不是音乐。自孔子始,儒家便形成了重视音乐内在之情的传统,视情感为音乐的意义本源。《乐记》更是在此基础之上将这一传统发扬广大。探求礼义乐情是《乐记》文本的深层结构。
一、情乐同构
《乐记》审美情感论认为音乐与情感是同在而同构的。《乐记》一章中最具本体论色彩的地方正是对作为审美情感的“乐情”的分析与阐发。“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人类普遍的、不可或缺的情感是音乐艺术(包括诗、歌、舞)的真正本源,失却了情感的音乐便不成其为音乐。因为它失去了存在的最终意义。因为,从人学的视角来看,情感乃是人的感性生命之一。而感性又意味着人的生存的个体性。是对个人存在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乐记》认为审美情感是音乐艺术的根本,音乐正是在情感的推动下产生的,正是情感的力量推动着人的普通声音向着音乐审美的方向奔去,向着艺术的世界升腾。《乐记》认为音乐的本源在于人的情感世界,即所谓“乐由中出”。人在其感性的生活世界当中仰望苍天,俯视大地,与他人相交往,或喜或悲。自然、社会、他人也就自然成为孕育情感的源泉。人的内心有感于外物、在外物的激发之下生发出相应的情感,情感表现于人的声音之中。声音进而按照音乐节奏、旋律等形式美的规律“比音而乐”,再加上千戚羽毛的艺术文饰就成了情感充盈其中的音乐艺术。《乐记》云:“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音乐中的情感是审美情感,它基于人声中的情感,但与之不同。中间有一个“比音而乐”的艺术的形式美化以及干戚羽毛的审美对象化的表现过程。人声是普通的语言表达,音乐是审美的语言。在这个音乐美生成的过程中情感由始至终以合乎美的规律推动着人由言而歌。由歌而舞,以抒发生命的力量,人性的美丽。
《乐记》认为人的情感和音乐具有某种同类同构的关系,即有什么样的情感就有什么样的音乐。反之亦然。有什么样的音乐,就能激发起人什么样的情感。“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情感与音乐的同构关系不是情感与的音乐的直接关系,而是通过人的声音的中介达成的问接同构关系。乐之情经在声之情的基础之上加工、提炼,再经由诗歌的审美意象、舞蹈的干戚羽毛、音乐的形式之美的体现而生成。所以乐情是艺术的审美感情,它是来自性情深处的经过理性纯化而情理相融的人类情感,具备人类情感的普遍共相,这也是它超越不同文化而感染人类的力量所在。
音乐的内在意义全系乎人的情感的生发和情感的交流。礼乐的意义即礼乐对于人生而言所意味着的东西,它的价值的实现也依赖于情感的作用。乐来自人类心灵世界的深处。乐之静是指音乐这种艺术形式中的情感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凡俗的或粗鄙的情感,它是审美情感,它是生命冲动得到的优美化而已。所以说,《乐记》为音乐寻找的依据,发现的内在意义是人的情感,但这情感不只是单个生命体的情感的偶尔的生发、转瞬即逝,而是“性”与“情”的合一,是发自人性深出的至情,即性情,是性全部化作了情,是情全部溶于性中。
《庄子·马蹄》篇云:“性情不离,焉用礼乐。”这是对违离人情、人性,日益丧失其内在意义而日发形式化的生命干枯的札乐外壳的批判。这种“礼乐”儒家谓之“仪”。与仪不同,《乐记》中所言之礼乐是基于人类情感并以情感为内在生命的礼乐。《乐记》把音乐视为“情之不可变者也”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与美国当代美学家苏珊,朗格的情感形式理论精神相通。朗格认为情感与形式可以看作艺术的本质,情感在艺术中不是仅指情感而已,而是指以情感为代表的人的内在生命,即被艺术的形式加以澄清化以后而以优美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人的精神世界。人的精神世界不同于人的心理世界,精神世界是由人心的喜、怒、哀、乐、希望、愿欲等构成并时刻企向着对象的意向性活动的世界。诚如《乐记》所言,人的情感是“感于物而动”的,并不是先天自发的,而是有其外在的社会内容的,是由人伦日用的生活世界中受到激发而生起的。此外,审美情感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情感活动,而是渗入了理性认知的因素。人的精神世界也不特是知、情、意互不交融的三维构成。如果依照康德《判断力批判》中的说法把超越功利之美视为纯粹之美,那么,作为教化艺术的乐情之美则溶入了道德的、伦理的、甚至政治的等许多“不纯粹”的因素。《乐记》云:“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审美情感首先具有曲直、繁瘠、廉肉、节奏等美的形式,此外音乐中的情感只有“合乎道”且能“感动人之善心”才能谓之“乐”。“乐者,通伦理者也。”在《乐记》看来,音乐中的审美情感与人的伦理关系是相通的,它不仅是表现审美的情感。它更关注的是利用音乐的艺术感兴力量来推动人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启发人的善心的成长,发挥以美启善的价值。
二、中和为美
音乐的内在的意义,在《乐记》看来不是单纯的情感表现,亦非纯粹的审美观照,而是人与人之间交互主体性的情感交流。《乐记》日:“乐者,异文合爱者也。”“异文”指乐本身形式的错落有致与和谐相济;“合爱”指和合我与他者的情感的功用价值,正所谓“情来似答,情往似赠”。《乐记》审美情感论的特征之一主要体现在它对“和”的关注与阐发。“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放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由此可见,《乐记》认为乐的效用即“和”,这是符合天地之间化育不息的法则,是人与天地相参。“天地之和”实则是宇宙自然运行的节奏与韵律,它和人的音乐艺术活动的节奏、韵律具有某种同构的性质。同构不是将乐与天地做一简单的类比,而是含有更为深刻的东西在其中,即天人合一的思维方式。古人认为人作为自然中存在的生命形式,应与天地相参,与天地运行的大节奏合拍共振。否则便失(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