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和谐社会构建中,现代慈善事业显然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现代慈善事业已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
在当前和谐社会构建中,现代慈善事业显然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现代慈善事业已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慈善事业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的第一次分配是生产部门的初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税赋征收,第三次分配就是在自愿基础上的慈善,它有助于弥补前两次分配的不足和缺陷,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平等。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5]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就是在于寻求建立科学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以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要兼顾到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的扶助,仅靠现有的政府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客观上就需要外部力量来弥补。现代慈善事业恰恰是以调济贫富差距为目标、以社会救助为主体与其他社会公益相结合的新模式,所以现代慈善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中,能够使已经分配到个人的社会资源重新有效的整合。因而,在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中现代慈善无疑是对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有益补充。
同时,社会的和谐构建并不完全是政府式的规范与约束,还需要自觉自愿的行动,慈善公益事业正是建立在自觉参与并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事业。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还应该特别需要发展慈善事业。[6]当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社会慈善活动中的时候,不但可以改善社会环境,更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缓和社会矛盾。因而,现代慈善事业通过自觉自愿的平台,开创了沟通贫富关系并适度平衡其利益的良好途径,是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所以,慈善显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滑润剂。
(三)慈善是公民意识培育的切入点
公民意识就是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民主、自由、平等、主体等意识。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就需要培育和提升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支撑。一生致力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曾忧虑地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所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现代慈善正是提升公民意识很好的切入点。
公民意识的提升要从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公民的责任意识等方面来培养。公民只有形成了自觉的权利意识,才能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才会有主动践行其公民权利的参与意识,而公民的参与意识越普遍、越自觉,参与的行为就越广泛、越深入。反过来,只有当公民普遍具有责任意识,公民的参与行为才会更加自觉和有效。
现代慈善把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三者合一,融为一体,天然具有知行意合一的特征。对于一个公民而言,慈善到底是什么?是积善行德还是公民的权利?现代慈善将慈善行为视为公民的权利。慈善不是对于人的恩赐,而是作为一名社会公民自身的成长需要。为了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公民动用属于自己的时间、人力、物力等来实现自己内心美好的价值追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慈善不是强加的责任,而是独立的主体自我意识在行动上的具体体现,是自我可以支配的资源,是公民维护自己公民权利的自动选择。因为慈善是公民权利的自动选择,所以公民就会自行组成慈善组织或者以参与慈善组织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慈善意愿,这种自我主体行为有自觉的参与意识,从而进一步自觉担当社会责任。所以,公民在现代慈善活动中,不但彰显了公民的主体权利、而且以实际行动彰显了自觉参与意识,同时体现了作为公民的社会担当和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国社会的各类行动主体,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以及非营利组织、媒体、知识界和政府共同在抗震目标下自发互动、创造性的完成了紧急救援任务。而且,公民自发进行的慈善在2008年突破了1000亿元人民币,抗震救灾一线志愿者达到300万人,后方志愿者至少达1000万人,许多专家学者把这一年称为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元年,称2008的中国,真正开始迈进公民社会。[7]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提法?关键的因素,其实就在于公民社会的含义其实是包含了现代慈善社会,一个不具备对陌生人援助的慈善社会,严格意义上说就不是一个够格的公民社会。因而,在公民意识普遍淡薄的今天,通过慈善来提升公民意识显然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当下,在媒体的宣传下慈善事业已成为大众话语,但是现代慈善事业究竟是什么?中国当下慈善事业究竟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中国慈善未来如何发展?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但我们相信,只要每个人都增强慈善价值观念,坚持知行统一,不但现代慈善文化会蔚然成风,一个和谐的社会也会随之而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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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德之.试论中国特色现代慈善[J].伦理学研究,2009(1):69-71.
[4]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1).
[5]郑功成.构建和谐社会———郑功成教授演讲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1.
[6]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7(3):5-7.
[7]杨团、葛道顺.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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