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言及权力时,多数学者均将权力视为一种工具,其实这是一种误读。事实上,权力不仅仅是工具性的东西,除工具性之外,它还具有被人们淡忘的一面,即价值性。工具性只是权力的外显性特征,价值性才是权力的内生性特征。
一、权力的价值性及其维度
权力的价值性主要是指权力追求的理想、信念及终极意义与价值,它考虑的主要是:权力是服务于哪个阶层的利益,在社会各个阶层中,处于优先地位的是什么阶层。从终极意义上讲,它也可以被归结为对正义、自由、平等、公正等的追求,一般而言,权力的价值性是权力内在的本质属性,它并不具有明显的功利性色彩,而通过权力的公共性、责任性与亲和性得以彰显。
(一)公共性:权力最重要的价值属性
公共性与国家权力相生相伴,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公共性有着不同的规定性。在近代,权力公共性表现为法律责任与义务对等关系上的民主法治过程;而现当代,公共性则表现为对公共利益与公共精神的维护与追求。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共性概念,但他们把国家的本质视为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共权力,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其实也蕴涵了权力的公共性思想。因此,公共性是权力得以产生、运行的内在依据和合法性来源,是权力运作的最终价值观,体现了公正、公平、公开、平等、自由、民主、正义和责任等一系列价值内容。
(二)责任性:权力最基本的价值诉求
离开责任谈权力,那是对权力的蹂躏和践踏;离开权力谈责任,则是对责任的亵渎。对任何主张民主的社会来说,责任机制都是基本因素。从应然状态看,权力也是一种责任,首先在于它是权利的让渡,要对权利负责。另一方面,权力作为公众权利的让渡,它也拥有权利的基本属性,即都是一种资格的存在物。
(三)亲和性:权力最根本的价值旨归
“有选择的亲和性”是韦伯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他认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法律等都是生活世界的有机部分,它们相互渗透、彼此影响但不相互决定,从而构成一种互动关系。借用亲和性这一概念,旨在揭示权力不只是服从与控制的恐惧力量,更应是一种交流、互动和协商的民主机制。
二、权力伦理的核心问题
政治权力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伦理道德纠葛,从伦理视阈研究权力,必须抓住其研究的核心问题学界对权力伦理的核心究竟是什么。事实上,权力具有两重性,即工具性与价值性。工具性解决的只是权力的效率,即怎么办的问题;价值性探讨的主要是诸如正义、公平、自由等政治价值范畴,即为什么的问题。从伦理学视角研究权力,价值性才是其核心问题。
从伦理学视角研究权力,权力的价值性更为根本,权力的工具性应当服从并服务于价值性,价值性应当成为权力伦理的核心。因为:
首先,价值性问题是任何权力研究者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从工具性的角度不能做出较好的回答,而只能归结到价值性问题。生存于悖论中的人们,他要求权力对人的生命的极端关注、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这便是权力的价值性问题,也是任何研究权力的人不可回避的问题。
其次,价值性是权力道德视阈的灵魂,是解决其它一切权力道德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权力的价值性是引导权力超越“实然”达到“应然”,使权力得以超越“统治”屏障达到对“公共性”体的根本路径。因而,揭示权力的价值性以及权力的“应当”指向,是权力道德视阈的灵魂和应有之义。
再次,就权力工具性与价值性的关系而言,权力的价值性具有优先性。这二者的关系也可以还原为手段与目的关系问题。从权力价值性的实现过程看,价值性总是在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中,通过工具性和目的性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及相互转化而实现工具性离不开目的性的规导,而目的性又必须以工具性作为实现的手段。离开价值性的指引,工具性难免会陷入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
最后,工具理性的后果也要求人类高度关注权力的价值性。诚然,工具理性给我们带来了空前繁荣,为人类提供了不断超越自我的发展路径,然而,工具理性推动人类文明的同时,也给我们套上了难以打开的“铁链”。
三、权力之正义价值探析
在古典政治生活中,政治与伦理相互渗透,权力正义与善联为一体,政治生活也是伦理生活,正义本身作为一种善,成为二者共同的目标和准则。所以,权力不能没有正义。城邦作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最高最广的“善业”,谋求至高的“善果”。所以,城邦正义要“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因此,有政治生活就会有正义,权力与正义不可分。
作为权力的正义理念,它之于权力有双重意蕴:既是规范性的,又是价值性的。正义作为权力的价值理念,它本身意味着:
第一,正义对于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权利具有至上性。正义是实现自由、平等、民主等权利的必要的条件,如果权力缺乏正义性,绝对自由主义便会成为社会的时尚,公民权利则随时有受到侵害的可能,再美好的权利设计也将难产。
第二,正义是人类对优良秩序的理性要求。社会构成的要素与运转的条件纷繁复杂,但我们认为,有两样东西在任何社会都是最为重要的,即权利与秩序。
第三,权力的外化形式—法律体现着正义精神。从应然意义上看,权力是正义的化身,但权力的正义性最终要通过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律来体现和实现。“正义乃是法律应当与其相协调的一个标准,法律只是一种互相保证正义的约定”。法律是正义的外化,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四、总结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责任行政和民主行政的勃兴,权力的正义理念将日益深入人心,正义之于权力和社会的影响也必将空前深远,权力与正义关系的这种发展走向将成为权力价值性“回归”的一个征兆。权力的价值性有三重维度,即公共性、责任性与亲和性。就它们的关系而言,公共性是权力最重要的价值属性,责任性是权力最基本的价值诉求,亲和性则是权力最根本的价值旨归。权力的工具性只有接受权力的价值性规导,权力才能真正走向人间至善。(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