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尊重法律,强调法律之上。随着雅典第一部成文法格拉古制定的法律诞生后,雅典公民的法律意识便不断的增强。在梭伦执政时期,他将制定的公布在白色的木牌上,这些木牌总共16枚,这些木牌都立在巴赛勒斯的柱廊
(三)尊重法律,强调法律之上。随着雅典第一部成文法——格拉古制定的法律诞生后,雅典公民的法律意识便不断的增强。在梭伦执政时期,他将制定的公布在白色的木牌上,这些木牌总共16枚,这些木牌都立在巴赛勒斯的柱廊上,所有的公民与公职人员都必须发誓遵守这些法律。雅典的陪审法庭对公民参与陪审的制度非常重视,所有的陪审人员进行裁决的方式都是依靠秘密投票,而且庞大的陪审团也能够有效的防治发生贿赂和威胁,因此陪审法庭的判决无论是对被告还是对原告而言都是极富权威和强制力的,陪审法庭这种政治参与模式正是反映了雅典公民对法律和宪法的尊重和遵守。
在伯利克利执政时期就设定了护法官一职,目的是维护已有法律的地位,监督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的动议和提案。在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以及元老院召开会议时,如发现会议所提及的提案或措施与法律相违背时,他们有权进行干涉和阻止。护法官在当时收到人们很大的尊重。由此可见,当时的雅典对法律是相当的重视的,这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具有借鉴的价值与意义。
四、雅典公民政治参与的反思探索
尽管回溯到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及当时的公民政治参与现实让我们心驰神往,但它也不是尽善尽美的,毕竟在古希腊雅典时期的民主相对于当代而言还是比较粗糙的,其中有很多不足之处还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和思考。
(一)雅典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在强调和肯定公民参与的同时存在着极端色彩的绝对民主形式。雅典公民的直接政治参与是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城邦规模要小,在当代社会,除却少数极小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全体公民的直接政治参与,其所需要的政治成本是相当昂贵的,同时参与的后果也未必是合理的。就以雅典历史上著名学者苏格拉底之死为例,他的罪名是慢神、创造新神和败坏青年,判决结果为281票对220票被判死刑,其中有一位投判他死刑的人解释原因,只是因为不喜欢看到他。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雅典,公民的直接参与并不是万能和美好的,它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的。
(二)雅典公民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存在着公开的自私自利现象。政治参与本身便是一种政治博弈的过程,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在诉求个人利益,最终的结果是协商妥协的产物。但是在民主发展的初期,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是不成熟的,公民会滥用自己参与政治的权利追求个人权利而忽视整体利益,导致民主参与制反而比集权制要弱。
(三)雅典公民政治参与还处在民主的幼稚阶段,公民缺乏必要的民主训练,同时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由于民主素养偏低,容易被伶牙俐齿的演说家、巧舌如簧的野心家所蛊惑,因此选出的政治执行官在个人素质、执政能力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导致雅典衰败的伯罗奔尼撒与雅典的战争就是当时执政者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满足个人私欲及野心的结果。
关于雅典公民政治参与的主体用现代的眼光来看也是比较狭窄的,只有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但是关于雅典公民政治参与的主体前面已经讲过,同时我们在评价任何时期的任何制度时都要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不能超越其历史发展的进程。
雅典公民的政治参与留给了我们很多珍贵的东西,当然也有其内在的不足,在当代中国,我们可以对雅典公民的政治参与进行批评的借鉴,注意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注重对公民民主意识民主素养的训练,提高全体人民进行政治参与的水平,提过人民政治参与的质量,同时适当的逐步的扩大直接参与的范围,不断发展新的政治参与的途径与模式,推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进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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