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立法上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民事检察建议作为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有其积极的方面,但要防止其应用的主观随意性,必须在法律上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以界定和限制,笔者认为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条标准:
1、标的小,影响不大,不需要抗诉的民事申诉案件。实践中有不少诉讼标的额较小,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如轻微伤人身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对这类案件如果抗诉由于时间较长,则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为了及时化解矛盾,便利诉讼,对此类案件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可采用民事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2、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一经送达当事人,即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法理的角度讲,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无疑可以抗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不属抗诉范围,因此可以用民事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3、对于确有错误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因这两种裁定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的财产有关,如果法院裁定错误,对于被保全和被执行的当事人同样会造成经济损失,但对这两种裁定提出抗诉,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故可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4、暂缓执行问题。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后可能影响执行回转,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防止和避免错误判决、裁定执行后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纠正后所带来的执行回转困难。
5、对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检法两家对此沟通一致的,可灵活采用检察建议,以缩短办案周期。从具体案件看,笔者曾经办过的案件,就是因为采用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践中对于涉及法官自由心证行为一般较难监督,如果单纯以抗诉方式使本案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其效果并不一定理想,但是采用了检察建议形式提请法院自行纠正,缓和了检法两家的对立情绪,反倒使两家对案件处理结果达成了一致,顺利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在社会效果。
6、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一般违法问题,如违反程序法,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的情况,在诉讼中超范围保全被告财产以及乱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等违法行为,宜采取民事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纠正。
二、规范好《检察建议》的格式文本
《检察建议》虽然不是一种十分规范的司法文书,但作为司法文书的一种,应具有一定的格式,可以参照现有的法律文书的格式,比如起诉书。在《检察建议》书上要进行标号,以便于备案和查询,可以写为“某检民建字(年度)某号”。在正文上,一份严格的《检察建议》应包括《检察建议》的由来、被送达机关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建议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内容。为了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应该加盖单位公章。每一份《检察建议》应该附有一份反馈整改意见的回馈函,由被送达机关就需要纠正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来,以便于检察机关监督。
三、建立《检察建议》的制作程序和后程序
《检察建议》之所以主体混乱、格式不统一、效果不明显,与《检察建议》缺少规范的编发程序,没有统一的管理有直接关系,因此,建立《检察建议》集中、统一的程序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要建立《检察建议》的考核机制,鼓励承办人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其次,严格《检察建议》的审批程序。最后,要健全和规范《检察建议》的编发程序。
目前,每当《检察建议》发出后就了无音讯,检察机关没有监督检察落实情况,被送达机关更是不理不睬,最后造成《检察建议》如同一纸空文。首先,为了提高《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和权威性,检察机关应对每一份《检察建议》规定一个具体的没有弹性的整改反馈期限,以1个月为宜。其次,对有无整改反馈意见,作为发出《检察建议》的承办人的考核标准。由此,增强《检察建议》的强制力,提高有关单位的整改反馈意识。民事检察建议大多都是针对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程序性违法或实质性违法的问题编发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建立统一的网络查询和备案系统,每发一份《检察建议》都要把详细的资料输入系统,已便于案件当事人能够上网查询案件的处理情况,从而保证《检察建议》制度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刘利宁,《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探索》,《中国检察官》2005 年第6期
[2]夏黎阳,《民事行政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之适用与完善》,《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