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析侵权责任法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倩 发表于:2010-11-15 11:00  点击:
【关健词】侵权责任法 评析 价值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改写了侵权法领域的发展历史,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入手,总揽全局,先从立法层面论述其与民法的内在互补性,分析该法的法律内涵,并以理论结合现实,从价值层面深入挖掘本法的意义以达到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作出学理贡献的目的。

  一、从历史发展的横向和纵向上评析
  (一)横向分析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法律权利的重要制度。侵权责任法是具体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是宪法基本思想指导下的民法的具体化,丰富了民法规范的内容,填补了相关权利的法律空白,起到了事前和事后调整权利义务分配的作用。在我国,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驾马车,《合同法》是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物权法》是固定静态物权归属的,而姗姗来迟的《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是保护物权免受侵犯及受侵犯后如何救济的,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是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大体上来讲是实体法,但是我们在分析时,其中内容更多关注于它在立法时间轴上的变化,在横向与个相关法的关系,使之具有动感,侧重到了一定的程序问题。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通过列举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多角度程序化地保护了被侵权者的利益。再而,侵权责任法属于基本法,应有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但是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违宪之嫌,应当借助这一实例改革立法权限的横向配置问题,即调整并限制各级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加强人大的实然立法权,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具体说来,在横向上看侵权责任法的地位与作用可以概括为:其一,全面性、多层次的规定有利于弥补民法体系的漏洞。例如,现代民法所谓“使用人责任”,是由“雇用人责任”发展而来,民法通则未规定“使用人责任”。为弥补这一漏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规定了雇用人责任,缩小了针对范围,当然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其二,《侵权责任法(草案)》没有弥补《民法通则》有关漏洞。比如应当将破坏环境的行为与污染环境的为一并规定,具体内容在阐述本法不足之处时再作说明。其三,本法虽与《民法通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是本法的规定衍生出了一个特别法优先的原则,然后每一章节以下的法条在这个大框架引子之外,就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一般特殊情况经行了额外规定。
  (二)纵向分析
  近半个世纪以来,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内容上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一,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伴随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民法典,早期以维护财产权利为核心,辅之少量的人身权利。第二,责任方式不断增多。早期民法典以保护财产权利为核心,因此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现在的民法典,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责任方式除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并逐渐扩大消除危险的适用范围。第三,举证责任逐渐减弱。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相适应,为了公平解决侵权纠纷,减少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逐渐减弱。第四,责任主体和赔偿主体逐渐分离。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以及专项赔偿基金的设立。
  二、从侵权责任法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评析
  (一)理论意义
  《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举措,对进一步构建公平合理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法所规定的事项及内容基本实现了立法的内在价值,即公平正义,预估的立法效益较高,能以牺牲小部分侵权者的利益,使得立法效益达到最大化,以实现立法的外在价值。通过立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可以让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得以实现,基本实现了利益平衡,也体现了立法的双重目的;同时,立法的精神、原则也贯穿其中,坚持了社会主义价值观,法条内容的前后呼应体现了法制统一性原则,法对于牺牲的部分利益进行适当的补偿,体现了法的道义,立足“以人为本”,突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现实意义
  侵权责任法既保护了被侵权人,又减少了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物权,有合同等债权,享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减少侵权行为也是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损害赔偿等方式,弥补被侵权人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如使受污染的环境得以治理,受损害的健康得以康复。侵权责任法律法所规定的内容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促使侵权人吸取教训,其他人保持警惕,达到减少侵权行为目的。本法通过保护被侵权人和减少侵权行为,从民事制度上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唐义红.论惩罚性赔偿[M]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6)
  [2]穆晓睦.校园伤害案件若干焦点问题研究[M].成都大学学报2007,21(12)
  [3]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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