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与完善家庭服务政策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董红亚 发表于:2011-07-19 10:10  点击:
【关健词】政策,家庭服务,完善,施与,实,
家庭服务,从广义来说,指与家庭成员生活有关的事项;从狭义来讲,主要是指政府为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依赖他人的家庭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提供的日常生活看护、照料、护理、康复及教育。无论广义还是狭义,家庭服务都是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

一、家庭服务政策的提出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推进,由于个人和传统组织承受风险和解决困难的能力日趋减弱,积聚社会力量解决这一风险的工作变得重要和迫切,西方制度性的社会福利开始被推行。特别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经历了一个社会福利迅速扩大的时期,并出现了各种与家庭津贴和家庭服务相关的政策,其社会服务的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个人和家庭所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家庭服务政策,是指对家庭服务的政策支持,其基点是基于对家庭这一服务平台重要性、家庭服务功能变化的认识,也是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照护责任,在家庭与政府之间的界定。具体来说,家庭服务政策是指政府为支持家庭服务所制定的政策、法规。从宏观来讲,包含所有政府支持家庭的政策措施,包括对家庭社会价值的导向、家庭的社会法律地位,政府、家庭成员职责的确定,道德文化宣传上的倡导及实际服务资源的政策支持。
  从政策支持的方式来说,既有针对家庭服务功能弱化,对其服务对象的直接支持,即家庭功能部分外移,实行社会化;也包括基于家庭服务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对提供服务的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的政策支持。从政策规范的指向来说,既包涵对家庭成员服务应尽职责的规定、规范;更指向政府在其中职责的积极承担。
  具体来说,家庭服务政策的制定应包涵对以下问题的考虑:
  着力维持家庭稳定、促使家庭履行应有职责和发挥功能,是家庭服务政策的核心理念。家庭服务政策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方式、以何种程度去介入家庭是有讲究的,它决定着是支持还是弱化家庭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任何在家庭以外建立起来的正规的社会保护制度都不能取代家庭的功能和责任。我们应从维护、引导、支持家庭稳定、家庭社会功能发挥,尤其从家庭在老人照护、儿童教育、残疾人护理等独特优势的角度,积极推进家庭服务政策的建立、发展和完善。
  满足家庭需要、积极支持家庭履行职责,是家庭服务政策的基本导向。家庭服务政策不应再停留在简单道德倡导或强制其履行职责上,或借口经济原因推责。面对家庭服务功能的客观弱化,若政府没有采取实质性支持,介入其中,势必影响家庭的稳定及家庭服务提供者的生活和工作,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基于对家庭功能及其需要的客观评估,由简单地强调家庭成员责任承担,转为积极、实质性的政策支持。
  支持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维护承担服务成员的权益,是家庭服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家庭成员服务行为的支持,主要是由家庭服务对于被照护者的特殊意义(情感需求、归属感、人格发展等)决定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家庭照护的社会成本最低。从我国现行的服务体系导向来看,居家养老被认为是我国老年人主流的养老方式;家庭寄养、家庭护养也是社会着力倡导的对孤儿、残疾人等群体的护养方式。这种养老或护养方式的实施,客观上都跟家庭成员密切相关。
  体现服务的特殊依赖性、予以全方位的扶持,是家庭服务政策的重要特点。跟经济、基本生活保障相比,服务的保障要复杂的多,服务的完成需要依赖多方面的条件:一是一定的经济支撑;二是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技能的支持;三是住房保障。
  强调家庭成员服务职责和行为,并予必要规范,是家庭服务政策的组成部分。对家庭成员服务职责的强调和规范,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一是家庭服务的重要、不可替代性;二是家庭成员间相互责任的承担;三是我国的老龄人口总量大,程度深。政府一时难以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高标准的保障条件,需要家庭共同来承担和分担。
  
  二、实施家庭服务政策之建议
  
  第一,确立家庭服务政策的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社会福利事业中存在的问题,其背后是欠缺对家庭问题的认识,缺乏对家庭在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没有确立起家庭和家庭服务政策的理念,导致在制订社会福利制度、设计社会政策时,没有给予家庭应有的重视;有的政策还造成了分裂家庭而不是促进家庭的后果,即消极的作用。因此,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宣传,提高政府部门、社会各方对家庭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家庭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领域,以此推动家庭服务政策研究和落实。
  第二,加强家庭服务的组织和法规建设。家庭服务是全新的工作领域。推动这项工作,需要在全面认识的基础上,从组织、制度层面人手。目前,我国政府没有专门负责家庭政策的职能部门,相应的政策分散在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委,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由于部门各司其职,对于老人、残疾人、儿童的照顾政策,不尽完全一致。这不利于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建议设立家庭问题的协调机构,从战略层面讨论研究有关家庭服务,制订政策法规,使家庭服务成为国家行动。
  第三,建立适度普惠的家庭服务补贴制度。家庭服务政策要加快制度建设步伐,从“补缺型”、“剩余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要通过梳理现有老人、残疾人、儿童家庭服务政策,进行相应的归并和改革,使之更为清晰和可执行,重点是老人服务政策。我们可以建立统一的老年服务补贴政策;建立残疾人家庭补助政策;探索构建儿童家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免费的家庭服务培训制度。
  第四,形成社区、机构和家庭相互联系的服务网络。社区、机构和家庭是支持、落实社会福利政策的三个平台。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社区和机构服务功能的清晰和科学定位,对家庭服务系统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机构发展要走出片面追求床位数的误区,发挥骨干作用。社区应拓展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居家不同层次需要的老年服务。可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做法,为居家老人提供的支援性服务包括家务助理服务、老人日间护理中心、社康护理服务以及惠及所有老人的长者安居服务。同时,提高家庭服务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目前,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对养老服务体系的安排,一般为“9073”或“9064”,意谓90%的老人在家养老,7%或6%的老人社区养老,3%或4%的老人机构养老。如果政府、机构不能对家庭服务成员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如果政府不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为老设施建设,提高社区为老服务人员的能力,那么这90%的老人和传统的养老就没有区别,这样的养老服务体系就是不成功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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