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措施之一就是要规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1]。可以说,完善专门委员会制度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义重大。
二、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
⑴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是确保全国人大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根据近几届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每届全国人大的代表都近3000人。由于代表人数庞大且实行代表不脱产制度,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每年会期只能定在为15天左右,不方便增加例会时间或次数。而缩减全体代表人数,增加会期的改革也难以在近期推行。作为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通常也只召开六次会议,每次会期4至6天,议事时间也不充分。因为时间有限,不管是全体会议还是常委会会议都只能对一些关键性议案作出审议,因而不可能对所有提交的议案掌握全面的材料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议。因为代表不脱产,闭会期间代表们无法有组织有步骤地对行政、司法部门进行调查监督。所
以专门委员会的完善设置能填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及常委会会议休会期间的空白,从而担当起大量具体而实际的工作,对相应部门进行有组织有步骤地监督,对相关议案也能深入调研,为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有效地召开和全国人大作用的发挥奠定坚实基础。
⑵通过与议会制度成熟国家的专门委员会相比,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很多限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充分发挥的地方。
概括而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问题。对于中国来说,我国全国人大现有的9个专门委员会既不能全部涵盖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范围,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发展需要也不相适应。据统计,国务院组成部门有27个,直属机构18个,形成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严重不对称的局面。如此一对多的局面,使得内务司法委员会负担过重。因此完善专门委员会设置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挥有重要作用。
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问题。世界上议会制度较成熟的国家的专门委员会享有的职权较为宽泛,一般有立法提案权,议案审查权,监督检查权等等。而全国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2],这些规定表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对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但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约束较大,而且宪法与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权。
三、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对于加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主要从增加部门设置与扩大权限两方面考虑:
⑴调整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目前九个委员会没有按统一的标准分类,可以说
是专业性与综合性混杂的方式分类。这使得有的综合性委员会主管事务过分狭窄,甚至只分工联系一两个部门,承担任务过少;有的专业性委员会负责与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个部门和机构联系(最多达20多个部门),负责检查几十部法律的实施情况,主管事务过分宽泛,承担任务十分繁重。所以建议按照部门对口原则设置或细分专业领域或工作需要设置,并扩大对专业人士的吸收,扩充工作队伍。
⑵扩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笔者认为,扩大专门委员会的权力主要是规定其监督权与扩大其提案初审权。专门委员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更熟悉,更具发言权,赋予其监督权可以发挥熟悉职权范围内事务的优势,使人大名副其实地担起监督的职能。扩大专门委员会的初审权,即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法案,应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这样既可以扩大人大代表的议案数量,也能提高最后列人议程的提案的质量。
四、总结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一切仍在探索之中,机构设置有待有待优化,职权有待扩大,之后才有可能完成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交待的工作,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但通过几十年的发展,我们也看到了机构在不断完善,职能在不断健全,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程度也在加深,正向成熟的方向发展。
注释:
[1]《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6月1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