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技术保护下的负面问题研究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翠明 发表于:2011-07-18 09:39  点击:
【关健词】网络安全技术保护负面影响法律法规组织机构
网络安全是当今网络问题的主要研究领域,而利用高新技术进行网络安全保护也是最主要的网络保护手段。但是这些技术保护措施运用不当又会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本文对技术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组织机构两个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发展异常迅猛,网络已成为全球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飞速发展并普及的国际互联网络已成为人们传播技术、财产转帐、个人信息传输等问题的重要渠道。人们不断享受着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巨大便利,与此同时,网络信息在存储、整理、传输、利用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信息安全问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侵权、网络纠纷、保密信息泄露、个人财产被盗等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采取了各种技术手段,如识别侵权行为的技术、反复制设备技术、控制进入版权保护技术、追踪技术、报复侵权行为技术等等。这些技术一方面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使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恶意攻击和伤害,使其受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也给诸多合法使用人带来了许多不便,限制了他们的自由使用权。同时还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本文就网络安全技术保护下的负面影响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解决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
  技术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版权人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而利用技术手段使未经授权的网络用户无法访问被保护信息的一种保护措施。其目的是有效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使其免受恶意攻击和非法侵害,从而减少网络纠纷及网络犯罪的发生。技术保护措施的功能是阻止任何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切断了非法访问、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的途径,具有很强的目的性、针对性、主动性,[1]是二十一世纪以来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要手段。
  二、技术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负面影响
  1、技术保护措施的扩张使用
  技术保护措施的本来目的在于保护自己,防范那些侵犯他人版权、破坏他人技术、窃取他人信息以及有意为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设备和服务并以此牟利的行为,从而避免网络纠纷。然而,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深入,网络保护技术也越来越高,一些版权人已将原来的“保护”、“防范”扩展成“制裁”、“攻击”。比如,1997年“中国毒岛论坛”网络公司与“江民”杀毒软件公司的“解密”与“反解密”大战。以及前一段时间网上搞得轰轰烈烈的“腾讯QQ”与“360”大战等等,这些网络大战不正说明这一点吗。这些掌握高新技术的版权人,利用自己的技术手段,不断扩张使用保护权。他们之间的这种明争暗斗,是一种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其结果伤害的是那些无辜的合法使用者。因他们之间的相互攻击,使广大网民的正常工作受到限制、个人财产受到威胁,严重影响了网民的正常生活和网络的正常运行,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2、技术保护措施的极端发展
  技术措施主要保护的是版权人的利益,而对未经版权人许可和未经法律许可的行为进行控制,其主动权掌握在版权人手中。如果技术措施无限扩大版权人利益,会使版权人有可能凭这一有利条件而取得垄断和优势地位,使他们的一切服务成为有偿活动。使用人在使用前必须通过真实身份验证、合理付费、版权人许可等环节才能进入使用。这一方面侵犯了使用者的隐私权,使使用者的个人信息遭到泄密的威胁。另一方面使用者必须在付费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所需的信息、技术等,可能造成网络用户因此无法为教学、科研等合理使用而复制作品,从而使“合理使用”成为一纸空文。而权利人则利用收费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国际互联网变成一个巨大的收费平台,[2]扭曲了互联网的本来用意,使平衡版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受到严重侵害。因此,技术保护措施的极端发展——过度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使网络失去其建立的最初目的和发展动力,成为某些人赚钱的工具。
  三、解决负面影响的方法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网络发展异常迅猛,网络问题层出不穷,网络纠纷也各种各样,网络出现的问题可能是我们无法意料的。目前,世界各国还没有一种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应付各种各样的网络问题,我国也是如此。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完善和制约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为此,法律法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技术保护措施既“合法”又“有效”的实施。合法性是技术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保障,有效性是技术措施存在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3]要保证这两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定:一技术保护措施的设定人必须是权利人,不能对他人的作品或已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二技术保护措施仅以阻止侵权为限,不能具有攻击性、制裁性;三是必须具备交易功能或为交易提供渠道[4]。
  (2)作为约束,法律法规必须体现利益平衡原则,技术保护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利益平衡原则是互联网最基本的原则。技术保护必须充分考虑版权人、生产厂商、公众各方利益,遵循版权利益平衡原则,防止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进行信息垄断。一方面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发他们的创造性,以进一步丰富网络信息资源;另一方面,又必须保障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共享权。如果单纯允许权利人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垄断,禁止作品的合理使用者正当使用作品,其结果只能导致对公有领域的侵权。在这方面,法律条文必须有明确的约束条件。
  2、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网络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醒我们有必要成立专门、合法的组织机构,对网络的运行与发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调节与管理。尽可能把把网络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之,要想减少网络保护下的负面影响,必须正确运用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平衡公共利益和权利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使技术保护措施有效、合法的运行,从而使网络健康发展,这些都需要法律的约束、专门机构的管理。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公平的管理机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曹作华.网络文献版权保护若干问题探讨[J].情报杂志,2002,
   (2).
  [2] 李珊珊.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合理使用[J].版权保护,2000.
  [3] 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
  [4] 何敏,周纯.数字化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体系的重构[J].山西 大学学报,2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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