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1-0127-01
11月11日,一个在调侃中形成的“光棍节”如今却成了网购的狂欢节。去年双11,淘宝、天猫当天销售额突破191亿引全球瞩目,今年店商参与更多,促销声势更猛烈,国内庞大的淘宝消费群体仅在半日内即刷新了去年双11全天交易额,支付宝总销售额达350.18亿。网络消费实然成为了当下重要的消费方式。网络消费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以互联网作为媒介进行商品交易、缔结买卖合同的活动,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网购或网上购物。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虽然在本质上仍然是商品交换,但与传统的消费方式相比有着明显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特点:
第一、虚拟现实镶嵌结合。虚拟性是指买卖双方在虚拟存在的空间和情境中通过IP地址上网进行交易,一切都是被虚拟化的。现实性指交易双方是社会中活生生存在的人,只是由于距离我们遥远而产生的未知感,他们的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是现实的,他们将现实社会中可以接触到的资源带到了网购市场之中达成交易。
第二、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在网购市场中,主体不仅仅是买卖双方,一般网络交易中的主体涉及到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消费者,而且网购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申请人只要够申请网店的资格按照正常程序就可以在快速地把网店建立起来,按自己的意愿也可以在短时间撤销网店。
第三、第三方参与。传统交易中,几乎都遵循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惯例但在网上购物时,买家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商品,买家提交订单后需要按价格先付款,等商家确认付款后编制订单发货,交由物流公司运输之后配货送到买家手中,买家确认收货、评价之后经过银行第三方转账系统把交易金额打入对方账户中。这样的结果是整个交易流程要比传统交易多且耗时长,增加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和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路径。
第四、交易实现的技术性使网购存在漏洞和隐患。网络消费需要依靠众多复杂的技术才能实现,卖家买家通过键盘鼠标等系统操作交易,但这些技术和程序给了一些网络黑客以可趁之机。尽管可以采取安全防火墙、管家防护加密、身份认证、短信验证码等技术来加强安全控制,但仍会有一些网络黑客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交易信息,窃取银行卡秘密等活动给买家和卖家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
网洛消费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安全权受侵害。安全权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不受侵害的权利。有些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都是对消费者个人财产的侵犯。消费者在网上购物都实行电子支付方式,在支付的过程中由于个人信息可能会外泄,那么消费者的个人账户、支付密码都不在安全,可能遭遇“黑客”入侵系统,修改账户划走消费者的资金和虚拟财产。
第二、知情权受侵害。与传统购物相比, 最大的问题是交易双方不曾谋面,不能接触到实物,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的图片、说明描述、卖家信誉等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做出是否买的决定,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存在信誉作弊的现象来增强虚假的信誉度,这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第三、公平交易权受侵害。相对于传统的交易,网络交易更容易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比如订购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方面,消费者在网络上实施订货后要等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订购的商品一致,很多情况下会出现消费者在实际收到货物和所定的商品不一致,这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四、退货权受侵害。在网络交易中,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其在网上订购的商品不一致或者不满意要求退换货时,经营者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予以拒绝。即使网络经营者同意退换货由于地域的原因消费者往往会花费很高的成本,所以有些消费者就“自认倒霉”这样算了,消费者对这种权利保护意识的丧失反过来又助长了更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第五、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侵害。在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可以即使直接找到经营者索赔。但是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要获得赔偿却困难重重,比如责任主体及损害原因认证困难、调查取证困难等[1]。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维权的诸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尽快建立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模式,才能使广大的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第一、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的网站和信誉度好的商家购物,选择合理的交易支付手段,并保存电子购物凭证。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通过网站查询经营者评价等级、有无退货服务和正品认证等商家信誉状况和运行模式,在确认商家信誉度较高商品质量较好以及售后服务质量较高的情况下再进行购买,不打开不正常的链接并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
第二、规制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重点地对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法律规制。主要包括提供披露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信息的义务;保障商品质量的义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信息和广告提供假货次货;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承诺义务和赔偿义务。对于经营者的网络侵权行为制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
第三、完善网上交易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加强对网络商店设立的监督管理。对网络商店设立的审查应当甚至比对实体商店设立的审查要更加严格,强化开设网络商店的审核和监管,从源头上确保网络消费者的购物安全。其次,完善对网络售货方的法律规范,禁止商家各种形式的欺诈和发布虚假广告,加大对网络售货方信息披露的要求,网络售货方对商品的说明应当详细具体,所展示的图片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完善行业自律建设。为了网络交易的长远健康发展,必须加强行业自律的建设。行业自律要求经营者采取切实可行的行为,真正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制定交易规则、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并且接受消费者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虽然网络购物时消费者的权益会因各种原因受到侵害,但是随着人们对网络安全的重视、自我防范意识的增强、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的逐步养成和行为在道德法律下的规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网络交易会更加规范,电子商务和其他相关产业会更加欣欣向荣,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