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薛国岳,山东利津县人民法院;张庆莹,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12-01
一、“黄蓝”经济区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一)“黄蓝”战略实施过程中伴随经济转型引发的法治问题
一是落后产能的淘汰,可能导致大量人员失业而引发劳动纠纷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二是市场秩序的短期波动,易引发各类经济纠纷。三是转方式调结构需要法律的指引和严格落实,这都是法院系统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政府经济调控可能引发的法治问题
政府作为市场的管理者,政府调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但是政府调控权力膨胀、政府监管滞后、某些政策不稳定等,易侵犯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引发纠纷。
(三)环境保护引发的法治问题
经济快速发展,利益驱使,立场失衡,导致对GDP的片面追求,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放任,以及招商引资过程中审查不到位,污染严重企业的错误引进,均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引发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四)公共基础建设中引发的法治问题
“黄蓝”两大战略的实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形态更新,新型社会关系衍生,原有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机制体制变革,各种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
(五)人口流动引发的法治问题
两个《规划》的批复,为“黄蓝”两大经济区的开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持、开放的发展环境和雄厚的人力支持,但随之而来的人口流动,一方面可能导致各种劳动纠纷的急剧攀升,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也将随之递增。
(六)品牌保护引发的法治问题
“黄蓝”战略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但受利益驱使,商业侵权案件随之增多,依法打击违法者,保护诚实守信者,成为法院将要面对的新任务。
二、法院在“黄蓝”经济区法治环境建设中的地位
(一)通过权利救济,保障权利,关注民生
权利救济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院司法活动的首要功能。在“黄蓝”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司法权利救济功能,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有效确保公民权利诉求的实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通过公权制约,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职能。规范制约权力运行,保障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三)通过终结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工作本身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纠纷终结功能,通过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实现双方共赢、皆大欢喜。
(四)通过司法活动,规范引导社会行为
司法程序的严格规范,司法过程的庄严神圣,使司法活动确立的行为规范成为人们应该如何作为和不应该如何作为的标示,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公平、诚信、公正、合法的良好氛围和风尚。
三、如何有效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服务“黄蓝”经济区法治环境
(一)坚持能动司法,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参与法治环境建设
(1)妥善审理好“一黄一蓝”国家战略实施中的各类案件,在社会范围内构建和谐稳定法治环境。(2)及时准确审理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诚信法治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3)依法公正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量刑规范化,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妥善处理影响较大的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4)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5)创新工作理念,破解执行难题,营造速度高、见效快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公正司法,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为“黄蓝”战略实施营造和谐稳定法治环境
以化解矛盾为目标追求,努力办“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着力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1)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确保实体、程序、形象公正。(2)自觉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切实做好判前评断、判后答疑、辨法析理的工作。(3)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始发状态。(4)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关注民生,为“黄蓝”战略实施打造法正人和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要认真践行“以当事人为本”司法理念,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一方面,完善司法便民长效机制,健全司法救济制度,落实司法公开。另一方面,坚持运用群众观点、站在群众立场,终结涉诉信访案件,为群众安居乐业、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总而言之,“黄蓝”经济区法治环境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不仅需要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治建设,更需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落实各项法律规范。充分发挥法院职能,深入推进法治环境建设,为“黄蓝”经济区的开展建设营造和谐、稳定、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