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和利的性质非常不同。税是对公共物品的付费,而利是资产的收益,产权的收益,而在我们的改革过程中这两方面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最后变成了以税代利。从1994年直到2007年,包括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
税和利的性质非常不同。税是对公共物品的付费,而利是资产的收益,产权的收益,而在我们的改革过程中这两方面没有很明确的区分开来,最后变成了以税代利。从1994年直到2007年,包括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从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等垄断行业占有了全民资源,却只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剩下的利润全都留给企业。但国有企业改革收益,即国家的资本投入作为投资人的收益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只是名义上的,并非实质上的,尽管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明文规定了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但到目前为止,国家作为出资人并没有享有出资人的收益,国家从来没有征收任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从改革之前到1993年以后,留在国有企业内部的利润越来越多,从零到百分之百。
不仅对电力行业这样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十几年不提取利润,还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先征收后退税。国家非但不能从国有企业的利润中得到收益,反而对相当多国有企业进行变相补贴,仅石油行业每年先征后退税收款额就达几百亿元。
(二)对电力行业垄断租金缺乏有效管制
国资委和财政部对国有企业内部成本支出的管理和控制很弱,国家对社会财富的积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不存在有效约束。在2004年末,国家发改委就业与收入分配司发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年度报告》曾指出,一些垄断性较强的企业集团依靠多年国家投入形成的雄厚基础和垄断优势,将超额利润以各种形式转化为工资或工资外收入,但缺乏真正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报告认为,电力、电信、烟草、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行业,职工平均货币收入及福利等,明显高于其他行业。报告承认,对国有单位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国家监管调控不力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企税后巨额的利润留在了国企实际上是挤占国家财政收入,如资源租金这块;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如垄断利润这一部分。这是侵占全体人民的财富,实际改变了国有产权的性质。
直到2007年末,对国企利润才重启上缴机制。 2007年我国财政部和国资委制定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其中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共18户,上交比例为10%。垄断企业上缴利润给国家,并提高垄断企业的利润上缴是根本之策,不仅可以强制性分享垄断利润与垄断利益,进而促进社会分配机制的公平合理化。所以2007年末重启的这项政策有其进步意义。但这项政策实际上是规定国家收缴利润上限的方法,而不是规定企业留利上限。而且这种方式是管理部门收取固定的税而不是变动的利润。
(三)电力行业垄断部门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
整个电力行业的垄断租金不仅是垄断定价造成的。电力企业还往往通过乱收费等方式转嫁成本,将自身低效运营的成本和发展的投资强加给广大消费者。进一步加大垄断利润。
近年来,电力企业被审计的问题确实惊人。供电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实行行业保护。这些乱收费同样转化成了相关企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库尔特·勒布,托马斯·盖尔·穆尔.斯蒂格勒论文精萃[M].商务印书馆,1999.
[2]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2.
[3]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三联书店,2003.
[4]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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