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物流法制建设刍议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樊长远 发表于:2011-12-27 10:04  点击:
【关健词】刍议,法制建设,物流,我国,加强,
 我国物流法制建设滞后,存在欠缺行业发展规划、立法严重滞后,层次效力低,某些环节政企不分等诸多问题。为改变这一局面,要从建立和完善物流法律体系,引导和培育物流法律人才着手,推动相关法律的规范与改进。

我国物流法发展现状
  物流业的发展,需要健全的物流法律制度作为配套,而物流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不完善,已经成为当前物流业发展一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物流产业发展欠缺规划,物流企业界定不明确。某一行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资金、人员要素固然重要,然而,有关部门对这一行业的科学规划更重要,科学合理的规划一方面体现对这一行业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能为这一行业的提供切实可行的发展大纲。当前,我国物流行业虽然发展很快,但比较盲目,对物流企业的界定也不明确。一些单纯从事运输、仓储等活动的人,一部电话、一辆车或者一间仓库,往往也注册为物流公司,没有严格的法律准入制度。
  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且多表现为运输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我国正式提出物流这一法律概念是在本世纪初,而调整物流方面的主要法律规范(运输规范)多为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或者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制定并沿用下来的,如果专门针对交通运输,由于变化不大,基本上能适应。若用来调整新兴的物流行业,特别是调整物流各环节的协调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则明显滞后。运输环节只是物流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其他环节如物流信息和国际物流等环节还存在不少法律空白,极不适应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
  缺乏“大物流”的概念做指导,立法中存在行业分割、地方分割现象。目前,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规定中,交通部制定有关公路、水运方面的规定,铁道部制定铁路运输方面的规定,民航总局制定航空运输方面的规定,商务部制定货代方面的规定,除此之外,仓储、加工作业等方面也有不同部门制定的规定,很少有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制定的从“大物流”的全局角度考虑的物流法律法规。这种物流立法行业分割严重的情况,使得各行业往往更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体现在部门立法上就是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相关法律规范之间容易存在不协调不统一,甚至是冲突现象。在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中,地方性法规较多(如各地为建立物流园区而配套的相关规定),这种发展与地方经济相适应的举措本来无可厚非,但少数地方性物流法律规范中,存在保护本地相关产业,提高外地经营主体的入门门槛和成本的规定,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国内统一物流市场的形成。
  物流法律规范层次偏低,效力不强。这主要指上述分析中体现的我国关于物流方面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甚至还有不少不属于广义法律的“红头文件”。目前我国还没专门的《物流法》,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样较高层次的物流规范也比较少,且基本上属于物流交通环节的规定。
  物流中某些环节还存在政企不分等现象。目前在港口经营、作业领域,这种现象还比较普遍。物流作为一种企业的经营行为,政府的管理只能是宏观的管理和引导,港务局既是港口的行政管理机关,又是港口的经营、作业组织,这种状况,使得港口部门经常利用行政资源进行垄断经营,从而造成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正当竞争,极不利于规范统一的物流市场的形成。
   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建议
  1、制定统一完善的物流行业发展规划,建立统一、开放的物流市场
  如前所述,行业发展规划对于一个行业的发展正面引导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物流属于商业贸易的范畴,应由商务部负责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及海关等部门做好这一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包括物流规章和科学的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制定的规划最好还要上报到国务院,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还要重视物流行业协会组建和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能很好的发挥对会员的协调、自律作用,特别是在目前物流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加明显,最终发展到对物流行业的管理由政府向行业协会过渡。同时,物流行业协会也能对物流产业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专业性的建议。
  有明确的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的行业管理组织,再加上立法统一,法制健全,一个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有序、统一、开放的物流市场会快速形成。
  2、建立和完善物流法律体系
  物流法律规范在我国物流行业发展10多年中并不是一片空白,而是比较滞后和不健全。所以,对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不是重建,而是要认真清理检讨现有的法律规定,做好废、改工作,对于不健全的方面,在详细有效的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做好立的工作。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应当在加快制定《物流法》的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关于物流主体的立法。物流主体立法是规定物流活动的法律主体资格及相关问题,重点是各种物流经营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等规范的制定。目前关于物流经营主体的法律规范,既有综合性的法律,如《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也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商品代理配送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效力相对来说较低,不具有跨行业的普遍的效力的部门规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是各层次法律规范普遍欠缺物流主体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以至于物流企业门槛低,这也是目前物流运输市场出现混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市场准入的条件,一般要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有无开展物流经营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有无必要的专业人才;三是资金(注册资本)的要求。在物流人才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助理物流师、物流师、高级物流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行业认证,是推行物流市场准入制度中的基础条件(人才)之一。同时,通过准入制也能实现物流企业的规模化经营,使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不断地做大做强。关于物流主体方面的立法,还应包括前面提到的物流行业组织——各类物流企业商会和协会规范的制定,这类组织在加强物流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方面作用明显,但本身普遍缺乏应有的规范和法律支持。
  关于物流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物流行为包括运输、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信息传递等经营行为,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商事行为性质。在物流行为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不少民商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等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的基础,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目前,在物流行为方面,除了作为基础的民商事法律外,单项环节的法律规定,除物流信息环节,总体上也是比较完善的。表现如下:在采购与销售环节,《合同法》专门对买卖合同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针对特殊的采购和销售,还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及《政府采购法》;在仓储环节,《合同法》有仓储保管的专章规定。物流实践中,物流仓库及相关设施可以是自建的,也可以是租赁的,如果租赁取得,其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行为。《合同法》有专门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在流通加工环节,流通加工可以由物流企业自己完成,也可以通过签订承揽合同,将部分或整个工作对外承包,《合同法》有承揽合同的规定。对流通加工中的包装环节,立法比较健全,我国颁布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危险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在交通运输环节,立法相对最为完善,《公路法》、《铁路法》、《航空法》、《海商法》等是层次较高的法律,还有不少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在物流信息环节,立法还相对比较薄弱,现有的法律规范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一来不是专门针对物流信息的规定,二来立法层次也比较低。从上述分析可知,《合同法》在物流过程中的重要性,以至于有人认为物流行为就是合同行为。然而物流过程中的合同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是有差别的,《合同法》规定的普通的合同多是从单纯的交易角度出发,规范的是商流,而物流中的合同不仅仅是单纯的交易,更侧重于物的顺利流通,强调服务和协作。对各物流行为之间的协调要求较高,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目前在立法上还很少体现。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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