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的难点及对策(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如君 发表于:2011-12-24 21:37  点击:
【关健词】 民事诉讼 民事枉法裁判 司法公正
(二)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制,明确审判人员的责任 最大限度地将案件管理体制与日常行政管理体制分离,实行审判人员对其经手的案件负责制,对于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将审判人员确定为第一责任人;对于合议庭审

  (二)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管理体制,明确审判人员的责任
  最大限度地将案件管理体制与日常行政管理体制分离,实行审判人员对其经手的案件负责制,对于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将审判人员确定为第一责任人;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因此,审判长对所经手审理的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负责任地附义审判长错误意见的,要承担同等责任,对于能够阐述正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则免除其责任。合议庭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全体合议庭成员必须对汇报的案件事实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成员仅对其发表的明显不负责任或违法的处理意见承担行政责任。
  (三)完善错误案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追责制度
  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首先,应明确那些情形属于错误类案件,需要对该错误案件采取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其次,将过失造成的错案与故意造成的错案区分开来处理,根据审判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大小分别追究责任。对于确属业务水平不高造成错案的审判人员,可责令其承担停薪脱产学习、限期通过专业测试、调离业务岗位等案件责任;对于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形成错案的审判人员,可责令其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晋职上承担行政责任;对于故意造成错案的,承担降级降职、限期调离等行政处分直至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审判人员不主动回避时的责任追究制度
  民事审判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肩负着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其内心是最清楚的。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其提出回避申请,按照审判人员廉洁司法的职业操守要求,其也应主动回避。强化主动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可以避免审判人员卷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使其远离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审判人员,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其不作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如果仍一意孤行从事枉法裁判的,就决定了其违法的严重性,必须受到行政或刑事上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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