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偿款的实际分配不合理。这是因为在现实状况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不明。在实际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类似于 “乡一级政府扣留款”、“村一级政府扣留款”等名目,从而为贪污腐败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乡一级政府扣留款”、“村一级政府扣留款”等名目,在实际征地赔偿过程中,农民实际分配所得利益是微薄的,长期存在的实际土地承载价值与被征地后补偿所得不成正比,导致社会矛盾被不断激化,社会问题频出。就目前我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征用农地赔偿实际情况来看,赔偿的款项九成以上划归了当地乡镇级政府和村组集体,真正到达农民手里的赔偿款不足一成。农民作为土地用益权人无法完全行使自身权益,权能受到很大的剥夺及限制。农民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实在是少之又少,真正到达农民手中的钱款仅仅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大部分被集体截留。
综上,在不同的税制分配体制下,使得实际的土地用益权人权益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及破坏,这对于化解百姓与地方政府冲突毫无益处,也使得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权益再一次受到实际的限制及损害。因此,事权与财权的再次重新理顺在近期政府工作中被作为改革的重点是题中之义。也期待有更好的分配来达到中央与地方、百姓与政府的和谐互信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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