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原则在错案追究中的重要性

来源:nylw.net 作者:黄兆然 发表于:2015-11-26 14:22  点击:
【关健词】冤假错案;程序正义;依法治国
 摘 要:在冤假错案的追究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是为了保证正义得到真正保护,权利得到真正救济的先决条件。在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前提。

          一、程序正义原则概述
1.程序正义的概念
程序正义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避免偏私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听证则构成了程序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
2.适用范围
随着自然正义向行政领域的扩展,避免偏私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法律不认为是偏私,或者看起来是偏私,但实际上不是偏私。这主要有:
(1)法律的排除性规定。“法院使用反对偏私原则是如此之严格,以至于议会在特定情况下授予豁免来予以缓解。”当议会法律中出现豁免条款或者庇护性条款时,法院不得坚持避免偏私原则的适用。在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条款采取严格解释的方法,以限制其应用范围。法院认为,避免偏私是法律的默示条款,任何排除适用这一公认的程序正义原则的情况必须有立法上的明确言词。
(2)无法替代的行政机关。“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的应用是以存在另外可以替代的法官为前提的。在法律将某项权力赋予唯一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即使该行政机关与案件有利益牵连,其所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因为除了该机关之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裁决。而且,如果该行政机关放弃行使职权,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避免偏私的要求不得不让位于必要性。否则,行政管理无法正常进行。
二、新常态下的法治社会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然而,在这些错案的追究过程中缺乏对程序正义的关注成了追究正义的软肋。司法改革下怎样的纠错程序才能彰显司法的公正,法治社会下错案的追究如何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常态下的法治工作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它贯穿于法的运行的整个过程。在错案追究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司法工作即时发现错误,同时从法治建设的要求来看还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实现程序正义,才能从本质上防止冤假错案在追究的过程中再度成为错案。
近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也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然而在冤假错案的追究过程中,司法工作缺乏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司法工作随意性处处可见,让法治建设略显力不从心。譬如在内蒙古呼格吉勒图一案中,内蒙古高院仅凭赵志红的“供述”就对“呼案”作出再审判决,虽然在重审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及赵志红,然而,也没有提及新的证据,同样的事实证据之下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这种对待证据,对待审判的方式不符合法治的思维,不是正义的。不论此案中实质正义是否得到声张,一旦程序正义不能得到保障,司法公信力就难以提高。
三、冤错案件追究中的程序正义
在错案追究的过程中,程序正义似乎是审判的事,实则在法治社会中,民众对错案的关注点也反映了程序正义。媒体对这些案件的报道以偏概全,已然把案件追责变成了说故事。早前在一个访谈中,有学者谈到佘祥林案件的时候,仅凭佘祥林的自述就认定其在侦查过程中受到了刑讯逼供,这样的事后陈述且不论其究竟,单就其省略对程序的叙述,不顾程序正义的价值把结论强加给舆论,这样的投其所好缺乏了程序正义的求证,得到的实质正义也是令人怀疑的。到底怎样的正义才是让人信服的,错案追究中程序正义有哪些体现?
引用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把正义比喻成一张普洛透斯的脸的认识,在错案追究中,对正义的追求是多元的,程序正义是保障正义得到普遍认可的必要条件。英国哲学家、法学家金斯伯格认为,正义观念的核心是消除任意性,特别是消除任意权,因此合法性的发展就具有极大的重要性。由此看来正义的定义应该是法治下的正义,应该是依法办事的正义,应该是合法程序下的合法性的体现。这种意义上的正义通常被法学家们称为“法律正义”。在错案的追究过程中,了解案件事实的来源,知悉新证据的形成过程,关注前后的错误所在,这样的程序正义往往被民众所忽视。
综上,正义应该是一种各得其所的实体正义的追求,同时还应该是一种合法性的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就是法的实施过程中的正义。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偏安一隅都会导致不正义的产生。
四、冤假错案追究过程中的建议
程序正义体现于错案追究的整个过程之中,为了严防冤假错案的一错再错,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在司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树立全新司法工作理念,完善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
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树立起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在追究冤假错案的过程中,依法办事,做出有理有据的司法判决。针对时下很多冤错案件的发现都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真凶”供认或者“被害人”“复活”,很少通过司法活动的再审和审查机制发现问题。如此一来,在错案追究的过程中,没有新的证据链条就作出改判的决定是对法律正义价值的亵渎,又谈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建立起以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体系,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情况立即启动再审程序,组织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法院在考究新的证据后作出依法判决。
2.提高全民法治教育,让程序正义的思想深入人心
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只有提高了群众的法律素养,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一个冤错案件的出现,民众应该知晓的是它会通过怎样的合法程序得到正义的改判。民众的监督必须建立在知晓的基础之上。所以,让民众了解法治思维,使每一个判罚都不会出人意料,让民众了解程序正义,使每一个错案的追究都显得有的放矢,是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陈志君.《严防冤假错案需要新司法理念》,《检察日报》,2013年第8版.
[2]赵秉志.《近年我国典型冤错案件述评》,《法制日报》,2013年7月版.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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