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施剑飞(1988年8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1.无单放货下放货事实的概念
无单放货一词源于英文中“delivery of goods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bill of landing”,意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许多学者都对“无单放货”下了定义。总的看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狭义说。无单放货仅仅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了有权提取货物的人。第二,广义说,这种观点认为无单放货除了指承运人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了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以外,还包括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了无权提货提货的人,即“错交货”。还有的学者广泛的认为除狭义上的含义外,还包括提货人为凭提单提取货物的行为。1
笔者较赞成狭义说。无单放货是承运人向非正本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凭证,使他人依据该提货凭证向海关办理申报和清关手续,货物获得海关放行并脱离海关的监管和控制,使货物处于可以自由流通和处分的状态,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占有货物,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处分权或使用权。
2.无单放货下放货事实的产生原因
2.1买方不愿意或无力去银行赎单
在个别的情况下,有的收货人存在欺诈的意图,在明知提单已经到达卸货港所在地银行但有意不去付款赎单,就是想凭保函提取货物。一般来说,买方会使用FOB贸易条款,在此情况下,买方控制海上运输,负责订舱。契约承运人接受买方的指示委托国内的货代进行具体事务的办理,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国内出口商,而出口商则凭借海运提单从国外直接凭提单提取货物而无需付款赎单。在结算环节,进口商往往设置圈套使得卖方无法结汇,至此,进口商的欺诈意图得以达成,案发之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无法找到契约承运人或是其根本不来国内应诉。2
2.2航程短而船速高
20世纪中期后,由于技术的发展,装卸设备的改进,船速的提高,航期已经大大缩短,然而提单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流转,我们知道信用证的流转过程比较复杂,流转环节多,而且,信用证作为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必须付款,所以,银行审单非常谨慎的,如果它认为卖家提供的单证由不符点,可能全本退回,无论是重制信用证或是修改信用证都势必造成单据的延迟,而不管是承运人或是进口商为了利益损失的减少,进口商可能凭借提单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承运人往往也会因为驳船费用以及尽快进入船期的利益驱动会选择无单放货。
3.无单放货事实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3.1责任的认定
在无单放货发生后首先应当就事实是否发生及责任进行认定,就事实的发生,原告应当先行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无单放货事实的发生:1原告在货物交付点无法提货的证明;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放货的确认;3货物买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对已经提货的确认。如果是集装箱的运输,若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已经从目的港拆箱运回的,则下列情况可认定无单放货事实的发生:1以门到门方式运输货物的;2以场到场或者场站交接方式运输整箱货的;3以场到场或者场站交接方式运输拼箱货的。被告仍否认无单放货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被告承担。3
3.2我国无单放货的归责原则
在国际上,无单放货责任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应当负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上也都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无正本提单交货时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得享受提单中免责、责任限制条款的保护,即也是实行的严格责任。然而因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英国上议院在判例中推翻了无单交货属于根本违约,从而不享受责任限制的原则,反观我国司法实践,有些学者觉得此种做法值得借鉴。因为其一方面肯定了承运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面又并不排斥当事人关于责任的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实行严格责任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并无过错或无能为力而显得有失公平,但国际贸易和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各国的法律也千差万别,因此,对无单放货实行严格责任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贸易商的利益,实现为经济保驾护航的目的,而且有利于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迅猛发展,实现航运国际化。而09年新颁布的《无单放货规定》也赞成了后一种观点,其第2条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可见,对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不论是违约亦或是侵权,均适用严格责任。
笔者以为,在现阶段,我国作为出口大国,严格责任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国航运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其仍然有值得我们反思之处。首先,我国严格责任的规定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的,而严格责任作为英美法上的概念,其责任的立法模式和英美法系的审判模式相对应,在个案中,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灵活性,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模式及审判方式上都与英美法系有较大差别,法官的裁量空间较小,归责原则一般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我国实行严格责任欠缺可行性。其次,严格责任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者僵化与不公平,比如在伪造的提单无单放货下,可能承运人是无辜的,如果依然实行严格责任,那么会将贸易双方欺诈的风险转移到承运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严格责任也存在其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壮大,我国必将从一个出口货运大国装变为航运大国,从承运方利益做考虑,严格责任的规定必有重修之可能。
4.结论
无单放货至今在实务中都是一个难题,现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活动日新月异的变化,都导致此问题的发生。尽管在实务中,无单放货事实的发生在现阶段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承运人在大多数时候也是无奈与此,但是从根本上就是违反法律的无单放货行为被禁止的原则应当坚持。(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浦东;200135)
参考文献
[1] 司玉琢,蒋跃川,“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3年
[2] 傅廷中主编,《海上法律实务与丛谈》,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