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概念 通过对上述法律责任的概述,笔者认为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指政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特殊性的义务。即政府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发展变化所担当的角
1、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概念
通过对上述法律责任的概述,笔者认为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是指政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这种职责是一种特殊性的义务。即政府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发展变化所担当的角色,也可以说,在企业符合法规的情况下,政府在企业发展中的岗位是负责什么。简言之,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属于一种岗位责任。
就法律责任的本质而言,它属于社会责任。
对于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学界有三种影响较大的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一个人之所以应负法律责任是因为他违背了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没有道德上应受惩罚的责任,一般来说不会有正当理由来确立应受惩罚的法律责任”。总体来说,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与道义责任论相反,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能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加以决定,而是客观条件加以确定的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重轻。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而第三种观点规范责任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赞许)的态度,对违反规范的行为持否定(不赞许)的态度。否定的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
笔者认为,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的本质属于上述第二种,即社会责任。因为政府和企业两者之间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自始至终,政府都处于强势地位,而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在地位差距悬殊的情况下,根本做不到对弱者的全面保护。如:政府要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可是如何追究政府的法律责任则无法可循;更者哪个机关部门能承担起追究政府法律责任的重担?这确实是一个大难题。但是笔者认为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全局出发的。因为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发展自然需要国家的支持,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主体,所以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属于社会责任,它的目的就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持续健康的发展。
2、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的类型
由上述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概念可知,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责任类型划分,已经与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类型不相适应了。因此,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认为政府对企业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两种,这是按政府对企业的态度加以划分的。积极责任是指政府对于企业的发展报以积极的态度,并利用政府自身的优势地位为企业提供最大的帮助。这种积极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保护和扶持上。而消极责任正好与积极责任相反,它是指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报以消极态度,既不扶持也不阻挠,只要企业的发展符合法律规范,政府对其就不会采取任何的干预方式,任其自由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周永坤:《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孙国华:《法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HWA:“政府对企业的扶持作用”,载于《领导决策与信息》,2002年5月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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