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合肥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律途径 (一)立法层面 首先,取消行政性垄断立法才是恢复行业公平竞争的根本。对于出租车行业的垄断问题,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不能只治标不治本。运营权这一公共资源不应该由
三、解决合肥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律途径
(一)立法层面
首先,取消行政性垄断立法才是恢复行业公平竞争的根本。对于出租车行业的垄断问题,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不能只治标不治本。运营权这一公共资源不应该由少数出租车公司垄断经营,因此必须取消相关行政垄断立法,从源头上杜绝人为垄断,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
其次,制定统一的行业上位法才能保证行业长远健康的发展。我国出租车行业至今还没有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现行政府规章效力层次较低,监管力度不够。合肥市出租车行业的垄断问题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我国很多城市都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因此,我国在改革出租车行业的过程中,要加快全国性的立法。
(二)执法层面
其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对出租车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同时还可以规制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垄断行为。
其二,地方行政机关的执法。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知道合肥市出租车行业的垄断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那么在治理垄断时应着重从限制行政权力、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努力。合肥市政府应逐步减少对市场主体微观层面的干预,尽快建立现代市场监管体系。
(三)司法层面
目前,我国法院对垄断案件的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各界对于法院能否对公用企业进行卓有成效的反垄断规制抱着怀疑态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权威的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竞争秩序必不可少。随着政府权力从市场内部逐步淡出,更加呼唤法院在市场外部设防。具体到合肥市出租车行业,在相关垄断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应独立审判,维护公平和正义。
(四)社会层面
第一,鼓励合肥市出租车行业协会自治。这里所说的行业协会,不是出租车公司的摆设,而是能真正代表出租车行业从业者利益的行业协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出租车行业协会和出租车司机工会。[5]第二,要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应当成为监督政府和出租车公司并遏制他们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力量。因此,对于合肥市出租车行业来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这不仅包括传统的报刊、电视媒体,也包括网络、微博等新兴传媒。
参考文献:
[1] 王先林.略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J]. 安徽大学学报,2005(11):100.
[2] 彭晓娟.出租车行业经济性垄断背后的行政性垄断分析[J]. 湖北社会科学,2010(4):50.
[3] 杨萌.论出租车经营中的垄断问题[J].政法学刊.2010(4):48.
[4] 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153.
[5] 谢丽娜.城市出租车行业运营机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广 州:暨南大学法学院,2010:33.
作者简介:
解露露(1986年3月),女,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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