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and Law Disciplinary System
LI Yi[1], ZHANG Juan[2]
([1]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4100;
[2] Library of 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4100)
Abstract Information Law is the study of information generated from other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implementation point of view, such as ownership, trading and protection of the phenomenon of law disciplines. From the nature and function,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information law founded on its research object and subject positioning, and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election of research and teaching methods, and thus decided to develop the course syllabus, the election provides teaching materials, lesson plans and other work schedule is different launch path. This article first defines the connotation of information law and then describes the role of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to locate the basis of scientific disciplines and learn the essence of the doctrine and legislative cases, and informa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ary system of law, put forward specific ideas.
Key words information law; law major; disciplinary system
1 问题的引入:信息法学及其学科体系
1.1 信息法学概念
一般认为,信息法学是从制度安排与实施等角度研究信息产生、归属、交易与保护等现象的法学学科。从性质而言,信息法学是一门跨越不同法律部门的交叉性法学学科。按照我国一些学者的阐释,随着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新的社会关系逐渐形成,新的社会问题(如信息隐私危机、数字鸿沟等)也由此而凸显。为应对这些问题,许多法学家与法学教育者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信息领域。在这一背景下,信息法学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应运而生。而在我国,信息法学的发展几乎同步于信息社会法制的建设进程。进入本世纪后,随着与个人信息和政府信息保护和公开相关的法律规范的颁行,信息法学逐渐成为学术界与教育界所关注的学科。
1.2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意义
在系统论视野中,“体系”特指同类内容成分按照一定的秩序和标准组成的整体。据此在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内,学科的主要内容成分需要得到确立进而被有机地组合。从本质与功能而言,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立基于其研究对象与学科定位,并且直接关系到研究和教学方法的选择,进而决定了制定课程教学大纲、选订教材、教案编排等工作的不同开展路径。而迄今为止对于依照何种标准确立信息法学学科内容的问题,学界并未形成主流意见(详见下一部分),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研究教学工作的展开。
2 学说述评
2.1 学说的分歧
对于如果构建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问题,法学界内部始终存在着争议,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两种,一是沿循总论——核心理论(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管理、信息自由与公开、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信息的具体制度——实务操作(如信息法律纠纷及解决)的路径构建。这符合总分式的法学学科传统构建途径,因此可被称为“传统式体系”;二是按照信息的不同性质以及信息所在的不同社会领域,将信息法学分为信息公开法学、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信息安全法学、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法学等不同学科。不同于传统体系的是,这种体系具有相当的开放性。由于这两种体系及学说均未成为主流观点,从而我国学界并未建立统一的信息法学体系。
2.2 分歧探源
从根本原因而言,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阙如现状是学界对该学科定位模糊造成的。这是因为,学科定位决定着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与研究方法的确立。传统体系论者的依据在于,信息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信息法学是部门法学之一;而开放体系论者的依据在于,信息法学属于交叉学科。具体地,信息法所调整的范围本身就具有跨领域性,因此信息法学是涉及到刑法、行政法、民法,甚至于宪法的交叉性学科,因此它的学科内容应当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学界对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问题的分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教材的编著以及教案的编排,并可能导致教学效果的参差不齐。
3 科学的体系构建
3.1 体系构建的基点
如前文所述,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应基于该学科的准确定位。笔者认为,信息法学既非部门法学也非交叉性学科,而是一个独立法学门类。理由是,部门法学是以某个单一的部门法为依托和研究对象的,而信息法学的研究对象——信息法律关系跨越了民事、行政以及国际交易等若干领域,由此其无法被单一的部门法所调整;但是,信息法律关系仍然是单一且独立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信息法学不属于交叉学科的范畴,毕竟后者所研究的是多种复合且有关联的社会关系(譬如网络法所调整的与网络有关的关系,又如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按照英国《牛津法律指南》的标准,在应用法学部类下面包含了国际法学、国内法学与附属学科(如律师法学与会计师法学)等若干门类(section)。类似于律师法学与会计师法学,信息法学也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从而属于附属学科下的一个独立门类。
3.2 具体构想
基于对信息法学的学科定位,我国应在构建该学科体系时,宜在兼采传统式与开放式两种体系的精髓而有所整合,既沿循“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逻辑思维构建总分式的结构体系,又抱着兼收并蓄的态度吸取不同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从而使体系保持一定的动态性与开放性。据此,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按照如下思路构建:第一部分,总论。其中包括信息法的研究对象、信息法的一般理论(含义、沿革、调整对象、理念和基本原则)、信息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信息法律关系按照其基本要素——主体、客体与内容展开。主体包括信息生成者、所有者、管理者与利用者等,客体包括政府信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与个人信息等,内容以信息产权、个人信息权、公众知情权等为主干;第二部分,分论。在这一部分中,在不同社会领域里出现的信息归属和利用问题以及相关对策将得到重点阐释。分论下属政府信息公开法学、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法学、个人信息法学等;第三部分,信息交易与安全论。这一部分主要阐释与信息管理、公开与交易(包括信息的国际交易与流通)相关的规则、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以及相关主体为维护安全而采取技术措施的义务等。信息法学的学科体系决定了,对于这样一门应用法学下的独立法学门类,信息法学研究者与教师应当坚持概念分析与价值分析等传统的分析方法;同时作为一门跨领域的学科,概念分析与价值分析存在着不敷使用的地方,由此教研者有必要吸收其他学科研究方法之精长。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