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怎么“给”,即关于正义的分配方式。关于怎样分配正义,罗尔斯在他的名著《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程序正义。罗尔斯首先肯定正义理论其实质就是一种分配理论。他说:“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11](P7)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程序正义为方法。在罗尔斯看来,只要遵循程序正义,不管什么样的结果都是正义的。罗尔斯的程序正义分为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是指,有一个独立于随后要进行的分配程序并评判什么是公平的分配的标准,设计一个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极好的例子是分蛋糕。其办法是让分蛋糕的人拿最后的一份,在自私心的驱使下,为了不让自己得到最小的一份,切蛋糕的人必定尽量把蛋糕切分均匀,否则吃亏的必定是自己。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特点是,有一个评判结果的独立标准,但不存在可以保证达到它的标准。刑事审判是它的例子。在刑事审判中,理想的是要做到,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其结果就是应该被判为有罪。但刑事审判的结果常常不是罪有应得。无罪可能被判有罪,而有罪却可能被判无罪。这两种程序正义都不是罗尔斯期望的,因为前者是难得的,后者是不理想的。他热衷的是纯粹程序正义。纯粹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的独立标准,却有一个公正的程序,按照这种程序得到的结果虽然有可能千差万别,但罗尔斯认为是各方无异议的,各方必定能接受的。[11](P84-86)因为在程序正义里,每个人都有抽象的自由人格,这样的参与程序的每个人既是自由的,又是平等的,所以是他们自主做出选择的,结果也要自负的。
我们其实可以看出,罗尔斯之所以强调纯粹程序正义是跟他的自由优先原则有内在紧密联系的。因为近代资本主义正处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近代资本主义强调罗尔斯的这种程序正义。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水平不高,农民、手工业者、商人等主要的社会经济主体实力相差无几,某一主体没有相对于别一主体的突出的优势地位,所以,社会对其成员一般不加分类,“一视同仁”。但罗尔斯的这种自由优先原则以及它的相关物程序正义遭到身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德沃金的批判。德沃金认为,在罗尔斯设计的无知之幕下,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对自身利益的判断是非常抽象的,人们的基本权利也是抽象的。罗尔斯假定的人们所必然选择的自由也是抽象的,是普遍的自由,而不是具体的目标,即具体的自由。但德沃金认为,这种抽象普遍的自由只是人们实现具体目标即具体自由的条件,同时也是人们自由的订立社会契约的条件。但罗尔斯却把正义的第一原则即自由原则视作社会契约的产物,而不是订立社会契约的前提条件。而且罗尔斯把人们选择的基本自由看做是用来保护那些他们认为有价值的基本利益,而不是把这些自由本身当作目标。所以,在德沃金看来,把自由原则作为第一原则是立不住脚的。它只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来选择其他原则的前提条件。而实际上,在无知之幕遮蔽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由于不知道自己将属于哪个阶级,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概念一无所知,人们不能保证自己将得到更好的处境,所能做的就是避免最坏的处境。所以原初状态的设计对于实行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抽象权利比抽象的自由更合适。所以德沃金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筑在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的假设之上的。[12](P239-244)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如何分配正义上,罗尔斯强调程序公平,而德沃金强调结果公平。这是因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随着科技革命的不断进展,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群体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分化和对立,最突出的是企业主和劳动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对立。无疑,企业主和生产者是强式群体,而劳动者和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为了维护一定程度的公平,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
同样,在今天中国社会阶层日益分化,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在分配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在保证程序公平的前提下更加强调实质正义。但在追求这种实质正义时,要强调一种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她要求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从而使每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她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13](P40)所以在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不应该一刀切,不分差别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从一定程度上看,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的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于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平等是否认不合理的差别而承认合理的差别。而这种平等对待一定程度上将合理的差别也加以否认。在传统中国社会,根源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社会物质财富的有限和巨大的贫富差距,人们产生了根深蒂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观念。平均不等于平等,毋庸赘述。正义内在的包含平等,但正义不应然地包含平均。这种平均主义观念硬性抹杀人和人之间的任何合理的差别,必定会打击那些优秀的社会成员,打击他们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这已为上世纪中国一大二公的经济体制所证实。在这种体制下,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有能力者和无能力者都没有积极性。
三 关于“每个人”
正义的接受者“每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在分配正义的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黑格尔在他的《精神现象学》里曾提出“这一个”的概念,指的是任何感性的存在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当然,人也是这样的“这一个”的存在,即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所有的社会成员作为社会的一员,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社会个体,有不同的各自具体的利益诉求。这种具体的利益诉求是千差万别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