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李登楼 发表于:2015-01-07 16:44  点击:
【关健词】司法鉴定;重复鉴定;多头鉴定
2.强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制度。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鉴定人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很少甚至不出庭,或者只是把出庭质证作为形式走过场等等,而鉴定意见的显示

  2.强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制度。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鉴定人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很少甚至不出庭,或者只是把出庭质证作为形式走过场等等,而鉴定意见的显示只是审判法官通过宣读书面鉴定意见的方式来进行,这其实从另一方面降低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影响了其公信力。因此,除了对鉴定意见有分歧的需要鉴定人出庭外,其他的情况规定鉴定人出庭也是相当重要的。
  3.设立鉴定意见开示制度。在目前重新鉴定和多次重复鉴定盛行的司法体制中,引入并且确定鉴定意见开示制度作为诉讼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前置程序,这对遏制重复鉴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鉴定意见的开示是指在开始审判之前,诉讼当事人将用于法庭证据的鉴定意见公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制度。但我国目前的这种鉴定体制中,证据开示制度似乎还没有平台进行开展,还没有其他比较完善的制度来规制该制度的行使。
  (三)从鉴定体制本身方面的健全与完善
  1.统一鉴定入门资格和相关科学的仪器设备,保证初次鉴定的质量。6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没有鉴定人资格认证的统一考试考察制度,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层次不齐,专业素养不高。因此,可以建议采取鉴定人统一入门考试制度,不仅考察其公共法律和专业知识,还要考察其职业道德素质,努力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全面人才。另为,先进和科学标准的技术仪器设备也是鉴定意见是否更为准确的影响性因素。
  2.加强对鉴定机构行业及鉴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的这种混乱局面与监督的失衡和失控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客观中立的机构,必须要加大对其监管和监督的力度,才能保障诉讼人的相关利益。譬如可以对鉴定机构极其鉴定人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制度,实行淘汰制度,建立监督监管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证其资质水平,从而可以提高初次鉴定的鉴定质量,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
  3.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进行大量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得公众明白任何正确鉴定意见的获得都是经过科学的鉴定得到的,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并不不具有证明效力的优先性等。因此,对公众的司法宣传与教育,树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减小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是我们接下来不断努力实现的目标。
  三、结语
  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可以反映与规范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譬如重新鉴定、多头鉴定以及重复鉴定时启动权归谁所有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存在鉴定的实践活动当中,并且制约着鉴定体制的发展,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诉讼成本。针对于此问题笔者在前面提出的几点建议性措施的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在合理的限制了重复鉴定的次数,加强鉴定人以及鉴定条件所需要的客观水平,完善司法鉴定体制已经加强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等等,才能够遏制司法鉴定中的这种混乱局面,使鉴定技术能更好的发挥其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从另一方面上来完善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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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君贵,论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J]中国司法鉴定,200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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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赵幼明,关于重复鉴定[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3(01):105-107.
  [5]沈齐,司法鉴定再鉴定问题研究[D],2012,3.
  [6]彭艳丽,论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D],2011,4.
  作者简介:李登楼(1989-12-13),女,甘肃平凉,单位:甘肃政法学院,专业:诉讼法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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