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慈善”的法律界定
在西方国家,对“慈善”的定义较为明确。如英国新《慈善法》将“慈善”的定义扩展到了十三类,除扶贫、促进教育、促进宗教和其他有益社会的目的,还有健康,业余体育等,促进人权、争端解决机制,动物福利等。美国将“慈善”的定义明确规定在《国内税收条例》中,而在我国,立法中没有直接关于“慈善”的定义和范围,但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信托法》中对“公益”作出了相关界定,其内容基本上与“慈善”相吻合,但围绕慈善的其他重要问题这两部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中国慈善理念的新观点
(一)第三次分配理论
显然,我国慈善法制建设还没有全面跟进,但慈善理念正在不断进步,第三次分配理论在中国的适用就是其中之一。该理论认为劳动者通过劳动报酬实现第一次财富分配和政府凭借公权力实现第二次分配后,在社会发展方面依然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同时,市场和政府分配的缺陷也要靠第三次分配来补充。那么,以社会服务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则成为了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以人为本的理念
慈善的核心是关心人,关注人的生存状态,而人的问题和人文关怀也是贯穿马克思全部学说的一条红线。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可见,以人为本理念体现了人类慈善精神的崇高境界。
(三)和谐社会理念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谐社会理论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形成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和谐社会理论进一步丰富了慈善理念。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逐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党的文献中第一次把慈善事业提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三、西方国家慈善理念略论
(一)现代公民平等权利观
现代公民的公益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是公民从事慈善活动的内在驱动力,慈善捐款的法律、条例及相关的税收减免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西方慈善事业中的救助是通过各类基金会或慈善组织间接地到达他人手上,接受帮助则是现代社会中困难群体“应得”的基本权利。这种以慈善组织为中介的现代公益文化,使捐赠与受赠分离的慈善捐赠,超越了施舍与恩赐的狭隘思想,凸显了人本价值观和权利观。
(二)公共意识及社会责任意识
西方慈善事业遵循普世平等原则,在更为开放的陌生人社会中进行,助人者和受助人权利平等。在西方慈善理念中,个人之所以行善,是个人承担对他人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分外的德行,而是现代公民在公共生活中主体地位的体现。西方慈善事业提倡通过经济、社会救助,创造增强受助者生存与发展能力的条件,来维护弱势群体基本的公民权利。
(三)现代理性财富观
在欧美,富者“仁”的价值取向被广泛倡导,即把用自己创造的财富造福人类看作最高的价值追求。美国公益之父卡耐基明示,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穷人和富人要兄弟般地团结在一起,要建立和谐关系。这种财富观揭示了财富的真正品格,拥有更多的财富,就应担当更大的社会责任。市场经济的理性财富观应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获取财富,以利己、利人、利社会的方式使用财富。
四、西方现代慈善理念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启示作用
(一)重构中国慈善事业价值观,培育现代慈善理念
可见,中西慈善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精神支撑力。因此,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要继续传承我国慈善文化传统中的优良因素,批判地吸收西方慈善理念的元素,逐步形成古今贯通、中西汇聚、博爱宽厚的新慈善价值观。同时,加强宣传与教育,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意识,使公民充分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和分享社会资源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政府、企业的责任,更是每个社会共同体的责任;使每个公民把慈善当作一种内心所向和生活品质,都能自觉地为社会、为他人服务。
(二)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为慈善文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为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文化,我国政府必须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执政理念转变。在慈善事业上表现为,对非营利组织限制过多的控制性管理向服务性管理转变,增强慈善组织的自治性、民间性,灵活运用“双重管理体制”,为慈善的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载体。再者,借鉴或移植英国、美国等国家先进的慈善法律体制,建构和完善我国慈善立法,解决慈善组织在注册、监管、税收优待等方面的法制缺陷,使法制建设跟上慈善事业发展的步伐,从而更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的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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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帅,靳力.略论我国传统社会的慈善文化.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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