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智超 王珏 发表于:2011-01-02 22:15  点击:
【关健词】行政法学 行政法体系 大陆法系
部门行政法,是指规范调整一定行政部门或领域内发生的国家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早已将部门行政法体系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本文从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的认识角度出发,系统阐述了我国行政

目前,从我国部门行政法来看,某些行政领域甚至连一部基本的部门行政法律都没有出台。其原因与我国的部门行政法理论研究相关。
  部门行政法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各学者对其看法也有不同,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各论、分论谓之部门行政法。”①还有学者认为:“部门行政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一定行政部门内发生的国家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规范的总称”。②我们认为,部门行政法学是以部门行政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部门行政法学的诞生是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的,现代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因此,现代行政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国外的行政法研究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部门行政法还是个年轻的学科。
  值得注意的是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的部门行政法没有形成真正的学科体系。部门行政法研究远远落后于现实社会生活反过来又制约了部门法的进一步发展。从学界研究来看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新中国部门行政法律制度的重建阶段、部门行政法学产生的“孕育”阶段(1978-1982年)
  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至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行政法制重建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确定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不与现行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者均有效。部分解决了行政领域无法可以的局面,使得行政制度重建工作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时期又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活动、财政税收、文教卫生、人事管理等诸多领域,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前提条件。其中主要有《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商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学位条例》、《律师暂行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等。这些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正在积极的孕育着部门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出现,同时部门行政法学也在汲取着来自各方面的养分。
  二、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萌芽阶段(1983-2000)
  1983年王珉灿教授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一书中概述了军事、人事、教育、公安、国民经济运行等部门行政法,开创了部门行政法之先河。由余书通、罗豪才等一批行政法学者和各国家部委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出版的《工商行政法》、《民政行政法》、《海关行政法》等十多部“部门行政法系列丛书”,对部门行政法研究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帮助与促进作用,但是这套书更侧重于对部门行政法律制度的介绍,并未达到研究的高度。我国的行政法学者在具有较强专业色彩和技术色彩的部门行政法面前驻足不前。
  三、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初建阶段(2000-2007年)
  在200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对众多行政领域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又从宏观层面对部门行政法进行了总体研究。从而把我国的部门行政法大体总结为公共事务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组织与人员管理法、专业经济管理法、政务管理法五大类,并大胆的把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从而在整体上把握部门行政法概念、特征、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又能系统的比较我国现行各部门行政法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和趋势。但对部门行政法作为管理调控诸如外交、国防、公安、教育、卫生、税收、人事管理、司法行政、新闻出版等多方面行政管理活动并没有在书中清晰的体现。
  《特别行政法问题研究》一书由杨解君、孟红主编。这部书主要特点在于:一是体例安排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二是从理念、规范上和实效多个层次对部门行政法加以分析。三是与时具进,展现时代变迁与部门行政法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国行政法学者崔卓兰、王景斌的《部门行政法学》,可以说是从微观层面建构部门行政法学的尝试。这一阶段还有很多部门行政法学各论的专著和教材问世。如,《公安行政法》、《农村行政法》、《警察权益保护法》、《审计行政法》、《城市规划行政法》、等。
  四、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系统构建阶段(2007年-自今)
  部门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部门行政法现象。我国行政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多各方面和不同领域,行政法的运用方式和手段也存在差别。这对系统构建我国部门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对于从事日常的行政实际运作的人们,一般不十分关心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应当如何构建的问题,他们更为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具体工作有效运作以及确保具体案件得以公平、妥善的处理。”③行政法学总论研究日渐精深,理论色彩也日益浓厚,行政法理论往往不能直接适用于各部门的具体行政实践,而部门行政法的深入研究,恰恰到了一个有抽象行政法理论通向生动行政实践的“桥梁”作用。“行政法学研究课题必然从总论转移到分论,即从一般原理到部门法学,落实到特定的问题上,这样,将使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④
  
  注释:
  ①余凌云.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构建—以警察(行政)法学为个例的分析.法学家.2006(5).
  ②张正钊,李元起主编.部门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③杨建顺.日本行政法及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及其特色.法学家.1998(4).
  ④罗豪才,姜明安.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中国法学.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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