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1.明确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被逮捕、拘留后有关机关应及时告知其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并将羁押的事实、原因、地点告知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助其联络的便利。 2
(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1.明确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即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被逮捕、拘留后有关机关应及时告知其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并将羁押的事实、原因、地点告知辩护律师、近亲属,以助其联络的便利。
2.规范辩护人会见的审批程序、事由。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只要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即可会见,无需其他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黑社会性质、贪污贿赂等重大共同犯罪属于法律明文规定不予安排或延迟安排的法定事由,应当予以规范化、程序化。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拒绝安排会见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受到程序制裁。另外,法律还应当明确规定给予律师会见充足的合理时间、会见的次数等。会见时,应不被在场监视、窃听,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交流的权利。
(三)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核心,律师能够进行有效辩护的关键在于他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从而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独立性,取消对其的不合理限制,真正做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维护刑事诉讼构造。
(四)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根据国际公约,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的、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文件,以便律师能为其委托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协助。 所以法律应作出规定保证控辩平等。同时,还应规定证据开示的程序,充分保障在实践中的有效行使。并确立司法机关违反开示义务的制裁性措施,比如规定未开示的证据材料失权,不能当证据使用。 扩大阅卷的内容范围,除了程序性的材料,还应包括全部有关案件的案卷材料。
(五)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证言是各种证据中非常重要的一类证据,因为它是除当事人之外唯一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第三人。但证人证言集真实性与虚假性于一体,如何去伪存真,最有效的方式便是让公诉方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证人出庭作证,从而使得辩方能够对出庭的证人进行当面质证,以使法庭通过直观地观察控方证人的语言表达、神态、表情,分析控方证人的证言是否属实,从而可相对比较客观、不受控方一面之辞误导,查明案件事实,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判。反之,如果控方的证人不出庭作证,而是以庭审前侦查、检察人员与控方证人谈话形成的书面笔录材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辩方丧失了直接向证人进行质证的机会,使得法官没有办法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直观感受,极易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认定进而做出错误的裁判。同理,建立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基于上述相同的法理。因此,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于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害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辩护现代理念的,应当承认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还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仅仅在纸面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远远不够的。如何能有效行使辩护权,突出当前庭审方式的抗辩性和诉讼性,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作用,建立完善的刑事辩护保障制度才是当务之急。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
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陈卫东主编.“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0页,第341页.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
蒋安杰.证据开示’未雨绸缪.法制日报.2004年6月3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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