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委会在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中的调解职能(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蔡元元 熊兴国 任晓刚 发表于:2011-12-11 13:29  点击:
【关健词】村委会调解 拆迁纠纷 合理补偿
(三)在不断提高村干部法律素养的同时,吸收一切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力量,重点包括律师村民、家族能人等 实践证明把律师村民、家族能人吸收到纠纷解决过程中,对问题的解决是十分有效的。调解都应当以法为据,村委会

  (三)在不断提高村干部法律素养的同时,吸收一切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力量,重点包括律师村民、家族能人等
  实践证明把律师村民、家族能人吸收到纠纷解决过程中,对问题的解决是十分有效的。调解都应当以法为据,村委会调解亦不例外。律师村民的加入既能保障调解质量,又加快了其他调解人员法律水平的提高。当调解无效时,由律师引导群众进入诉讼程序,使群众有可以寻求救济的途径,能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增进农村安定与和谐。村庄就是一定区域内独特的关系群落。这种群落有其独特的传统、习俗、文化、行为规范,其中家族能人对家族成员行动的影响力便是很好的一个例证。家族能人是在农村乡土社会中“有势”“有钱”“有望”“有识”的人,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当家族成员利益受损时,从家族能人那寻求帮助既符合农村现实,又符合农村独特的部落文化。因此在调解过程中除了引进刚性色彩的律师村民之外,笔者认为家族能人对纠纷解决的隐性影响也是不可小觑的。
  (四)调解失败后,及时引导农民进入诉讼程序,避免恶性、群体事件发生
  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手段。当私力救济力所不及,调解亦以失败告终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诉讼便成为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所以当调解手段无法解决矛盾时,应及时引导农民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防止拆迁纠纷因为处理不及时、不得当发展成为恶性事件,甚至被扩大化成为群体事件。在引导农民进行诉讼过程中,考虑到广大农村法律基础薄弱、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优势,向农户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农户正确进行诉讼,实现由调解向诉讼的“无震荡”过度。
  四、结语
  拆迁工作是我们整个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关系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农村拆迁工作涉及大量集体土地,直接影响农民生产生活和中国城镇化水平。因此,在拆迁中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关注并发挥村委会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应是各级政府工作予以思考的一个重要途径。
  
  注释:
  ①高建强.农村房屋拆迁中非正式制度的应用及价值——以北京市X镇T村为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5.
  ②吴俊.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的实践摸索.法治论坛.2009(2).
  ③周松柏,胡晓登.失地农民群体性事件的柔性处理方针与软化机制.求实.2006(3).
  ④刘宇辉.金融危机下农村群体性公共事件的危机管理策略.管理观察.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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