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迟延履行金的目的和性质,笔者认为应分以下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1.在非金钱
(二)迟延履行金数额的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迟延履行金的目的和性质,笔者认为应分以下情况确定迟延履行金的数额:
1.在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中,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双倍计算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即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金。如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腾退房屋的,其损失可按该房屋出租可得的租金收入为标准,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对损失的认定及其程序,法律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可以参考以下程序:首先,由申请执行人在主张迟延履行金时列明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并辅以相关证据。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协商后达成一致的,经执行法官审查确认后即可认定损失数额。其次,如果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就损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申请人执行人提供相应证据,由执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确定损失数额。当事人认为迟延履行金计算错误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2.在非金钱给付义务中未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分为作为义务中的可替代义务、作为义务中的不可替代义务和不行为义务分别由执行法官酌定迟延履行金数额,但应当听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
可替代义务,指行为主体不是特定主体,行为由被执行人自己实施或由第三人实施,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其效果并无不同。如拆除房屋、运送物品、排除妨碍、加工修理、修缮房屋等,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以代履行费用为基数,再根据迟延履行的天数计算双倍利息即可。
不可替代义务,指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本人亲自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如当面赔礼道歉、票据背书转让等。不作为就是不得作出某种特定的行为或者容忍他人为一定行为。对于迟延履行不可替代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债权人,应当适用迟延履行金。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一定幅度的迟延履行金数额(如1000元至50000元),由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行为酌定。而且,以树立执行工作的威慑性为出发点,笔者建议迟延履行金的适用,可以重复适用。对于重复适用中周期的确定,以探视权为例,美国阿拉斯加法律规定对没有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探视判决的一方每次赔偿对方200美元,我国有学者建议每拒绝探视一次,应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是笔者建议为所有适用迟延履行金的案件设定统一的周期(如三个月),在发挥迟延履行金作用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因高频率适用迟延履行金而增加执行法院的工作量。
四、迟延履行金制度的完善
针对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执行迟延履行金制度所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迟延履行金制度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应通过法律明确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及可重复适用的性质。
第二,目前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也是迟延履行金在实践中鲜有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应明确迟延履行金的适用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明确的书面申请为前提。根据民事权利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迟延履行金的性质上,应将之界定为是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权利,以申请执行人的主张为适用的前提。
第四,应加大对申请执行人的告知力度。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普及状况,应给予申请执行人以充分提示,以便其对迟延履行金的适用与否作出选择。在法律对迟延履行金数额及适用有明确规定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07]19号通知的方式,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迟延履行金的适用,以期更有效地发挥迟延履行金的作用。
五、结语
在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中适用迟延履行金,可以避免权利人因义务人的迟延履行而蒙受进一步损失,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而言,它表面上会增加工作量,但它通过对被执行人施以经济处罚方式,间接起到破解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会有效提高法院执行的威慑性,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益和维护法律权威,能更有效地保护胜诉权利人的利益。
注释:
①江必新.民事执行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52页.
②本文所指的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有观点认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中的加倍部分,也应认定为是迟延履行金,笔者不赞同此观点.
③执行中对迟延履行金的界定及处理.谢国淑,谢惠勋.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 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4263.2011年6月23日访问.
④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金的适用.邢光虎.http://www.zfwlxt.com/html/2010-6/20106 241651021.htm.政法网络学堂.011年6月23日访问.
⑤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2页,273页.
⑥⑧⑨⑩改革和完善迟延履行金制度之我见.魏林白.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2010-11/09/content_2344043.htm?node=7879.2011年6月23日访问.
⑦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理论与实物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
江必新.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页.
江必新.强制执行热点问题新释新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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