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司法对策及制度完善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杨澜 发表于:2014-11-11 13:21  点击:
【关健词】劳教制度废除 替代措施 矫治法 社区矫正
摘 要:劳教制度近些年的被滥用而受人诟病,劳教制度存废之争曾经甚嚣尘上,这一切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废止决定之后归于平淡。劳教制度作为一个在中国存在并允许了50多年的制度,仅仅废除并不意味着所有问题都被解决,随之出现了制度真空,管理缺失等问题不容小觑。作者认为探讨废除后的司法对策及制度完善很有必要,作出了一些抛砖引玉的论述。

      劳教制度最让社会舆论诟病的就在于劳教基本上由公安机关自己申报、自己批准,"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上相对缺乏公开公平。对于这一"弊端",《新快报》记者采访的一些警界人士并不否认,但他们同时指出,劳教废止后如何惩处"老油条"成难题。有些嫌疑人,其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却又屡教屡犯、屡罚不改。"比如盗窃,嫌疑人经常流窜在闹市街头,今天偷部小手机,明天偷个几十块现金,每次盗窃都达不到起刑点。没有劳教制度后,这些人只能治安拘留,最多也就拘留15天,对一些'老油条'来说,他们根本不怕。"①当劳教制度废除后,执政者不仅应当思考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和健全,而且又要寻找一种既能惩治轻微犯罪又在程序方面更加规范的替代制度。
  一、做好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的配套措施
  (一)劳教所和劳教工作人员的转型
  据官方透露,我国一共有300多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除后,这些劳教所和劳教人员何去何从?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认为,劳教所和工作人员可以向戒毒所转型。据称,现有劳教场所已经在逐步实现职能转型,诸如加挂戒毒所的牌子,逐渐以强制戒毒为主。比如北京团河劳教所195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在2014年的7月改名换牌为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
  首先,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我国戒毒机构分为三种,分别是戒毒医疗机构,强制戒毒所和劳教戒毒所,分别由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主管。当劳教所不再具有相应的功能后,劳教场所和监管人员可以充实到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内,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又能够解决需要强制戒毒人数多和戒毒所容量有限的矛盾。
  做好劳动教养对象的分流工作。劳教制度废除后,对那些尚不够解教条件的人员要在细致梳理劳动教养罪错行为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分流,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予以社区矫正。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②据新闻报道,湖南、湖北、广东等诸多省市的劳教人员已经陆续被解教,对于这些被解除劳教人员的未来就业问题、工作生活问题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接洽,都是亟待解决的事情,都需要政府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措施。
  (二)立法工作必须抓紧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虽然中央没有指示要出台替代性的法律制度,但可看出其指向承担矫治功能的替代性机制。近年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都没有下文。
  行政法学家马怀德先生告诉记者,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是改革的关键,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场所、主体、程序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目的是让这种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让它陷入违法的困境。当然立法者也要避免让《违法行为矫治法》变成下一个"劳教",无论是性质、对象还是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上,都需要审慎考虑。
  二、确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什么,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众说纷纭。比如美国学者福克斯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发生在社区、运用社区资源、具有补充、协助和支持传统犯罪矫正功能的各种措施"。③本文中的社区矫正是作为劳动教养替代措施的,其适用的对象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屡教不改以及有轻微犯罪行为而不够或不需要处以刑罚的人。
  (一)必要性
  社区矫正可以为违法人员的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劳动教养是属于强制性的社会化形式,让被劳教者在高压的状态下接受监狱式的管理,个人参与的劳动教养也是被迫的,所以效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社区矫正的一大优势,是通过让违法人员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社会联系,不至于丧失受教育和得到工作的机会,并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扶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像正常人一样满足基本的物质满足和心理需求,从而在正常的生活环境中改变自己原来的观念、意识,从而改变行为,使自己重新回到社会而被接纳。④劳动教养机构及劳教制度的正常运行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人力、财力等各方面都耗费颇多。而中国作为一个十三亿人口的大国,能够投入的资源毕竟有限。单从劳动教养的运行成本来讲,国家在制定和执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过程中有大量必要的成本支出,甚至有学者提出国家错误运用劳教导致资源的无效利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也计算在成本内。相比较而言,社区矫正制度就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为违法者是在社区中接受改造,节省了建设、使用和维护劳教设施的费用。而且违法者是在原来的社区中居住,可以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社会联系,只不过定期需要向矫正工作者汇报有关情况。
  (二)可行性
  因为劳教制度的备受诟病,分布全国的劳教机构都进行过改革,这种改革首先是对被劳教人员进行考核,然后依据考核结果,结合违法事实,恶习程度、现实表现综合几个方面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类型,实施不同的管理,其中的一种就是开放式管理。而社区矫正就是开放式管理模式的最重要一种形式。
  近十年来,我国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快速发展,为我国社区事业提供了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同时,我国社区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特别是城区居委会在转型为社区后,发展速度较快,社区建设水平相对较高,也使社区的功能日趋成熟,而社区功能的健全也为劳动教养的社区矫正制度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现实条件。
  三、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

     虽然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了,但在司法制度方面要建构完善的体系,工作还是非常任重道远,既不能一废了之,又不能设想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新制度来简单替代。既需要进行新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工作,又要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收归司法机关,更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任意剥夺人身自由的执行方式。⑤
  (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为了便于矫正机构的工作,建议在县一级的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矫正执行机构,管辖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当被矫正对象在辖区内进行流动和转移时,执行矫正的工作人员不因此而受变化,因为还是在辖区的范围内,可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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