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该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期望加害人受到惩罚的心情是迫切的,如有关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未及时向被害人申明理由,给予表达意见的权利的话,其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加
第一,应该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期望加害人受到惩罚的心情是迫切的,如有关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未及时向被害人申明理由,给予表达意见的权利的话,其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加害人是否能真正得到惩罚产生怀疑,对自己及周边亲近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顾虑。所以,有关机关应在正式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决定之前,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并申明理由,允许被害人向有关机关就此决定提出意见。
第二,在庭审阶段,加大被害人的实际参与性。
第三,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更应加强被害人的主动性。
除以上几点外,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也是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权利保护的一个有效手段。
通过以上几点,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及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被提升到相当的高度,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彰显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光明未来,其实现在我国指日可待。
最后,笔者想用德国著名法学家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的一句话来结束阐述:……难道还有(什么)比加害者与被害者同时觉醒更能意味着人类总体的解放吗?④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
注释:
①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
②当被告人被处于罚金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已全部支付或被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
④本句出自[德]汉斯•约阿希德•施奈德的著作.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正文中所引为哈伯特•帕克《刑事制裁的界限》中所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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