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制度的信用基础研究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常帅 发表于:2011-11-03 11:27  点击:
【关健词】出资制度;公司信用;信用体系
尽管现行《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做了很大的改革,但仍遗留了一些问题。本文从广义信用的角度重新审视了公司的出资制度,深入探讨了信用体系与公司出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连动关系,结合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分析了我国现行公司出资制度的适应性和不足之处,并提出

作者简介:常帅,(1985.06-),男,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一、我国《公司法》对出资制度的选择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选择实行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其制定背景与当时的国情密不可分。从立法者的角度看来,有限责任在财产和人格上均使公司与股东这两者之间发生了完全的分离,成为了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股东享受到有限责任和法人资格的双重保护,有限责任使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责任,仅限于其所认购的股份票面金额之内,超出部分可以拒不承担任何义务;而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可被股东利用,演变成为阻挡公司债权人向其索要债务的屏障。因此,立法者认为,让公司来确定、维持完整的公司法人财产,便成为保护、平衡公司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必要前提。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法规的不断完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显然不能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预期目标。与此同时,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资本被掏空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此外,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股东利益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等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因此,在对我国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并深入了解、研究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演化趋势、本质的基础之上,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如:现行《公司法》第26条、81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现行《公司法》的进步之处在于:既兼顾了企业筹资的快捷、便利,解决了发起人筹资困难的问题,避免了公司资本的闲置,提高了资本使用效率,同时也考虑到公司资本信用对外彰显以保护债权人的功能。虽然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仍沿用了法定资本制的基本特点,但较之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缴纳出资方面有所放松。
  二、现行《公司法》出资制度信用理念基础
  资本与信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资本制度的选择既要以信用基础为依据,同时又肩负着体现公司信用,为信用价值“埋单”的功能。资本信用的大小标志着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赔偿能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说,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其信用就越强。鉴于此,现行《公司法》出资制度的信用理念基础较之原《公司法》之基础有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原《公司法》的出资制度是通过创设公司资本反映公司运作过程中的财产状况,并将其作为识别公司信用的唯一标尺,赋予其承担保障交易安全的使命。如此一来,资本企业被严格圈定为以注册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并强调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用形成和稳固的基础,无形中严格了公司出资的各项制度,加重了对公司财产的法律规制。注册资本就这样被贴上了证明公司经济实力与责任能力的标签,立法的构建、司法的渗透、学理的渲染,共同造就了一个资本信用的神化。而这种基本锁定在注册资本上的信用被视为企业的灵魂。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对原《公司法》出资制度进行商榷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资本信用的功能及重要性,但因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而制定的过分倚仗注册资本的严格的法定出资制度,将资本的信用基础狭义并缩小化了。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并放宽了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采取出资分期缴纳的形式。现行《公司法》的变化体现了立法理念从片面强调注册资本的信用到兼顾实收资本和公司资产信用的调整,改原《公司法》寄过高期望于注册资本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做法,强调全面的资本信用,在更加全面、合理的信用理念基础上重塑公司出资制度。
  三、完善公司出资制度的信用基础
  资本的自由流通是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也是其得以存在的生命线。从公司设立来看,设立要素可分为三类,即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其中,资本就属于物的要素。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普遍认为,人类社会的资本又可分为三种,即经济资本、人的资本和社会资本。所谓经济资本,顾名思义就是物质资本,是指具有使用价值的并可带来增值的,可以用货币单位进行计算的财产;人的资本,则是指自然人所具备的技能与知识;社会资本是指,人们在一个组织中为了共同的目的去合作的能力,是一种从社会或者社区中流行的信任中产生出来的能力。由此可见,公司资本是与信用及其体系具有密切联系的。信任是从一个规矩、诚实、合作的行为组成的社区中产生出来的一种期待。信任是经济交换的润滑剂,是经济交易所必须的公共品德。正是这些“社会资本”成为公司快速发展成长的催化剂。笔者认为,社会资本就是一种社会信用体系,是从道德诉求中萌生出来的道德共同体的价值。因此,若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出资制度,首先应完善其信用环境。
  相对而言,国内的研究现状尚未产生成熟理论,对出资制度与信用体系的关联性并非具有清晰的认识。一方面,人们注意到了信用对出资制度的影响,认为出资制度模式的选择是基于社会信用基础而为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的不良行为,甚至是卑鄙的行径,最基本的信用环境尚未形成。学术界对此更是无法找到一个较恰当的切入点,从而导致理论界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之内迅速地产生一个成熟的理论对那些不道德行为加以深刻批判。然而,学者在探讨“失范”这一重大问题的时候,发表了许多建设性的观点,值得借鉴。另一方面,在完善出资制度的讨论中,大多学者对中国信用之现状仍是忧虑重重。《人民日报》就曾对虚假出资现象进行调查,结果令人乍舌。在公司注册过程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大量存在,甚至衍生出专为公司成立而“垫资”的代理机构。在收取相应比例的费用后,他们便开始“打造”资金雄厚、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为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他们再通过签订一些假合同、弄一些票据让公司财务人员把账做平。而费尽力气成立的大规模公司只为了“看起来”更有信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讲信用,正常的社会关系就难以为系,市场经济就难以发展和完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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