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刊名商标权保护(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胡杨 欧宾 发表于:2010-10-18 19:13  点击:
【关健词】期刊;期刊刊名;商标;登记;注册
(二)期刊刊名登记与商标权注册受理的主管部门不同 对新闻出版物。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期刊出版的登记机关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

  
  (二)期刊刊名登记与商标权注册受理的主管部门不同
  对新闻出版物。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期刊出版的登记机关是国家新闻出版署,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后方可出版发行,否则即为非法出版物。但经正式批准创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若同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应按照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共同发布的《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期刊名的登记与期刊商标权的获取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其申请途径、审查批准部门是两个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期刊的出版许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注册登记,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则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备案而来。
  
  (三)期刊刊名登记与商标权注册的不同法律效力
  1 立法目的
  一般认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刊、杂志刊名已经通过国家新闻主管部门的审批,即得到国家授权,受到保护。但《出版管理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它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上保护了对期刊刊名的权利,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新闻出版署对期刊的审批更注重期刊的名称、内容的合法性,而不是从市场角度审查期刊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从市场对商标的专有性与唯一性对期刊刊名的重复或相似进行审查,《商标法》保护的是期刊刊名商标。
  
  2 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而《商标法》较之《出版管理条例》,前者在全面保护出版者利益、保护期刊刊名方面更具法律效力,且经注册的商标权,不仅在我国受到保护,还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手段取得国际公约的保护和更为广泛的认可。而后者仅仅保护的是期刊刊名。
  
  3 诉讼结果
  虽经国家新闻出版署登记认可,但现实中期刊一旦出现刊名相同或相似,在矛盾和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注册了商标的一方即可以侵犯商标专有权为诉控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版权纠纷中争取法律保护,取得特定的优势,未注册商标的一方不仅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给期刊带来毁灭性的灾滥。
  如上世纪80年代初,西南农业大学主办的《农民之友》,以其内容通俗易懂,且针对农业生产指导性较强。深受广大农民读者的喜爱,单期发行量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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