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确立复合罪过形式的合理性思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龙伟林 发表于:2013-09-25 19:55  点击:
【关健词】复合罪过 轻率 过失 故意
三是有利于司法操作。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相比其主观恶性较深。而刑法典对于其他要件相近,而主观要件不同的犯罪在规定法定刑时有重大区别,即对故意犯罪往往规定较高的法定刑,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低。犯罪间接故

    三是有利于司法操作。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相比其主观恶性较深。而刑法典对于其他要件相近,而主观要件不同的犯罪在规定法定刑时有重大区别,即对故意犯罪往往规定较高的法定刑,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低。犯罪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中的一种,它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引起某种危害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系无认识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系有认识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属于无认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疏忽大意过失是不言而喻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相比,有时很难分清孰轻孰重。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要进行明确的区分是极其困难的。出于经验考虑,将二者统合一体,更有利于司法操作。
  四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危险源也日益增多,法定犯罪骤增。此前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主要是自然犯罪,故意与过失界限分明,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大小悬殊,因此罪过形式的清晰划分与准确认定对于定罪量刑而言,既有可能,亦属必要。而复合罪过形式是以行为人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或轻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来确定。由此许多国家刑事立法或理论研究中出现了将二者合二为一、统一研究的趋势。
  “法律意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事物,它系随着生活事实而变化一尽管法律文字始终不变,也就是随着生活本身而变化。所以,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特定的,并非全部刑法罪名都能用“复合罪过形式”予以解释。在确立哪些罪名具有复合罪过时,必须严格、准确地依照立法原意,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扩张解释,禁止类推解释。
  (作者: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张明楷:《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高西江主编:《刑法的修订与适用》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10年版
  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年版
  李居全:《论英国刑法中的冒失》 法学评论 2009年第2期
  J.C史密斯 B.霍根:《英国刑法》 法律出版社 2010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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