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亟待规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飞 发表于:2014-06-26 13:05  点击:
【关健词】民间高利贷;刑事犯罪;社会危害
 [提要] 民间高利贷由来已久。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社会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加大,为民间高利贷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虽然民间高利贷可以暂时解决燃眉之急,但是其弊远大于其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高利贷牟取暴利,并引发了一系列的刑事犯罪案件,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5月6日
  一、民间高利贷的定义、形式和特点
  (一)民间高利贷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有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间高利贷不同于民间普通借款的一个显著的特征是高利率,即高于银行同期指导利率的4倍。
  (二)民间高利贷的形式
  1、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手里的出现了闲置资金,高额的贷款利息带来客观的收益。而且“驴打滚”这种封建时期就存在的放贷形式,在大多放贷者心中认为这是被社会默认的,薄弱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投身到放贷大潮中。这种形式的放贷者一般都是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中以借的形式筹集资金,然后再通过“关系”以高出几倍的利息转借出去,从中赚取高额差价。这种借款一般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一般利息较低。
  2、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借贷。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下海经商成潮,资金不足是普遍状况。对此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或担保公司,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担保机构的成立,初步解决了其中一部分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这种借贷形式的款项一部分也是从银行贷款再高利转借出去。法律方面对其借贷利息没有限额规定,如果不加强立法监督,极易使其高利转贷犯罪合法化。
  3、民间高利贷的特点。(1)金额大。一般放贷者在借出资金时,大多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借贷者大多数用于企业资金周转,上学出国、购房买车等;(2)期限短。借款合同上的借款期限一般都时二、三个月不等,最长不会超过六个月;(3)利息高。借款利息最少超过银行的年利率,一般是10%左右,有的竟高达40%;(4)手续少。放贷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即可获得高额的借款。许多借贷者都是因为银行繁琐的规章手续而选择“手续简单”的民间高利贷;(5)放款快。通常一到两天借款者就可以从放贷者手里拿到借款,对于急需使用大量资金的借贷者因此选择这条“快捷”通道。
  二、民间高利贷的危害性
  (一)发放高利贷引发、助长多种形式犯罪。高利贷款的放借双方都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许多放贷者多事黑社会成员或者与黑社会有“业务联系”,对于放贷者因追讨钱款而采用非法的、暴力的形式,容易触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对于借款方因无钱还款为筹集钱款而触犯诈骗、盗窃、抢劫等罪行。
  (二)发放高利贷款破坏社会秩序。一是许多借贷者因还不上贷款被放贷者逼迫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情况出现,破坏了和谐的家庭关系;二是对于企业单位或集体作为借贷者而言,会因为还不上贷款造成企业停产、破产,职工因工资不按时发放而群体上访、围堵工厂闹事等事件,势必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三是发放高利贷款行为还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三、民间高利贷的相关法规
  国务院于1981年5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国家在此已明确规定高利贷是违法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高利贷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所列举的第四项非法经营行为。
  四、民间高利贷亟待规范
  民间高利贷已严重危害到国家经济市场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造成的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民间高利贷非但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反而严重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民间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社会治安隐患。然而我国的刑法并没有直接给“高利贷”这种违法行为定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存在立法空白,造成监管部门无法可依。除国家正确规范贷款市场外,对此,我建议在刑法里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并增设“民间高利贷款罪”。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