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体系完善之刍见(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夏雨 发表于:2011-06-08 09:57  点击:
【关健词】罚金刑;执行体系;执行机关;犯罪人
罚金刑是一种以财产为剥夺对象的刑罚,因此能否对于犯罪分子财产的进行有效的掌控决定了法院能否根据犯罪分子财产的真实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也关系到罚金刑能否最终得到执行;还关系到能否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转移

罚金刑是一种以财产为剥夺对象的刑罚,因此能否对于犯罪分子财产的进行有效的掌控决定了法院能否根据犯罪分子财产的真实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也关系到罚金刑能否最终得到执行;还关系到能否有效地打击犯罪分子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节省刑罚的后续执行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对财产的掌控制度,当然对财产的有效的控制和掌握并不是一项制度所能做到的,这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目前在我国广泛推行的储蓄实名制是一种非常好的制度它就有助于对于私人财产的了解和掌握,对于处于特定职位、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国家可以要求其进行财产申报,这样,在对犯罪人发动刑事追诉程序后就可以对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方便后续机关其他工作的展开。
  (二)建立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
  财产保管义务人应当是犯罪人委托的或司法机关指定的犯罪人亲属或财产共有人,必要时可以是单位或组织,其负有保证犯罪人的财产在罚金执行终了前不被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的义务。在犯罪人委托或司法机关指定义务保管人后,由司法机关制作登记表,明确财产保管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告知保管期间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并由财产保管义务人签字画押,待到罚金缴纳完毕后解除其保管义务。这样操作客观上保护了犯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使其财产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有利于合理增值和经济运行,即使最后没对犯罪人判处罚金,也不至于对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同时既可以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又同样能达到控制犯罪人财产的效果。加之犯罪人的亲属或财产共有人与犯罪人在财产关系上密不可分,这两类人在保管犯罪人财产方面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先天优势,而且一般犯罪人均在押,其在押期间的财产受益人往往是其亲属或财产共有人,由这两类人承担保管义务符合情理。同时法律应该规定履行保管义务期间,如果是义务人转移、隐匿、变更、毁损犯罪人财产,情节较轻的,可由其承担民事人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应的社会配套制度的健全
  相应的社会配套制度主要是指个人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罚金刑的执行,但如何从社会这个大的角度完善个人社会信用制度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刑事问题。[3]2004年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出台了《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十大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从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最终将个人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从济南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资料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对于我国而言,在具体的信用法律制度设计中,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与零散性我国可能面临的信用制度建设是和长期的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与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的边缘法设计,而且也牵涉到目前相关法律规则的整合与协调,同时也涉及立法者及公众对失信的惩罚机制的一种理性认识。[4]但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司法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大有帮助,有利于执行机关对罚金刑的执行。
  总之,罚金刑的执行,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统一、操作性强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罚金“空判”现象的发生,确实提高罚金刑的执行率,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公正。当然,罚金的执行面临着许多矛盾,需要去研究去解决,使这一刑种得到更合理、更科学、更规范地运用,体现罚金刑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
  [2]米歇尔,福柯,刘北成.规训与惩罚[J].北京:三联书屋,2003:97.
  [3]桂永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法,2006,(5).
  [4]黎四奇.对我国信用制度法治化关键性问题分析与建议[J].河北法学,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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