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和淘宝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确定的。格式合同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在没有和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订立的,适用者只能够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能有效的
卖家和淘宝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确定的。格式合同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在没有和当事人协商的情况下订立的,适用者只能够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能有效的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病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合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拟定方与合同相对人在经济实力、诉讼能力等方面差距悬殊,导致合同拟定方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利益,而合同相对方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损害。 淘宝是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商,是国内电子商务领域的航母,掌握着买家流量和品牌资源,在订立合同时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围攻淘宝”事件的起因就是淘宝在没有与卖家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大幅提高服务费用。加价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应该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但是由于淘宝的绝对优势地位——已经处于不怕同类企业竞争的地位,即使淘宝大幅度上调价格也不必担心商户流失。商户是没有能力与淘宝讨价还价的,即使此项规则极大损害了中小卖家的利益,而中小卖家只有两种选择:接受或者离开,而离开则意味着丧失在交易平台上继续从事交易的机会。不管是哪种选择,中小卖家都将遭受损失。但是中小卖家在利益诉求得不到淘宝认可的情况下,转而攻击淘宝商城的大卖家,则是混淆了三方法律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来说,卖家和淘宝之间的服务合同争议只能由双方互相协商解决,中小卖家和大卖家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而中小卖家对大卖家实施“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等恶意操作行为,侵犯了大卖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大卖家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其行为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诋毁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卖家与淘宝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
淘宝为网络交易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即电子交易市场。和传统市场一样,良好的市场秩序是网络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淘宝地位特殊,既是淘宝网络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和受益者,淘宝制定的规则对于接受其协议进入交易平台的卖家来说具有约束力,卖家有义务遵守。正因此,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是淘宝的必要责任。公平有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淘宝制定的交易规则既应该维护形式公平,也应该维护实质公平,对主体不分差别的进行一体保护是形式公平,实质公平就应该区分主体在各方面的差异,通过对强者的相对抑制和对弱者的相对扶持,来大致实现差异主体间的利益均衡 。淘宝的新规则有利于大卖家的发展而忽视中小卖家的利益,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有鉴于此次围攻淘宝事件,政府应当加强对类似淘宝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规则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在制定、修改规则方面应当建立类似听证会的机制,公开征求广大卖家、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将制定或修改的规则上报有关部门,放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制定市场规则的权力无疑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淘宝商城2012年招商标准.
“淘宝商城”商家分为旗舰店、专卖店和专营店3类.
《淘宝B2C服务协议》,第三条,(一)信息确认:商户欲使用本协议下服务,必须通过淘宝指定第三方对其在申请服务时提供信息的确认.
徐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电子商务纠纷中的法律定位.冲裁研究.出版信息不详.
齐爱民.电子商务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
《淘宝网服务协议》第二条。
陈立思.淘宝运营模式下的法律责任解析.中国商界.2010(5).
吴志忠.买卖合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参考文献:
[1]李琪主编.电子商务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李永军,易军.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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