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来看, 专门体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铁路专属检察权的存在主要具有两大优势: 一是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提高
(三)从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来看, 专门体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提高诉讼效率
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铁路专属检察权的存在主要具有两大优势: 一是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提高诉讼效率。
一方面,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可以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等进行监督和制约。同时, 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承担着客观中立义务, 能够有效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由于铁路案件具有专业性, 铁路检察官除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度的责任心以外, 对铁路规章制度的了解、对铁路案件特点深入细致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铁路检察机关经过长期的发展壮大, 不仅具备了一支素质较高的专业化队伍, 而且在通讯、交通、网络等整体装备、硬件设施的现代化程度方面均具有了一定的基础, 与地方部分检察机关相比甚至有一定的优势。目前, 由于地方省级检察机关对铁路检察院的领导仅限于业务, 很多实质上的问题如人事任免、经费提供均依赖于铁路企业, 因而在司法活动中存在着以保持铁路企业运营稳定为主要目的, 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尤其存在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铁路职务犯罪的侦查环节上, 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难免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 因此, 必须将铁路检察机关尽快从铁路部门剥离出来。
另一方面, 铁路检察机关的设立也是为了便利诉讼, 有效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铁路改革的不断深入, 在一定时期内, 铁路运输安全和正常秩序将面临严峻的形势, 铁路客、货盗窃等刑事犯罪和铁路运输主战场的职务犯罪均有增长的趋势。基于铁路各类案件涉案证据的特殊性、诉讼参与人的流动性以及涉及铁路规章制度的知识性, 要想达到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 保证办案质量, 必然需要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门检察队伍。而经过20 多年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 铁路检察机关已经具备了这样的能力。如果将涉铁案件一概按行政区管辖交由地方检察院办理, 一是将因铁路列车的流动性导致管辖范围的冲突, 二是导致远距离侦查取证的困难, 势必影响案件处理的效率, 弱化检察职能, 浪费诉讼资源, 进而迟滞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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