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监督体制方面, 设立三级监督体制: 一是人大监督,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交的述职报告中单列铁路专门检察机关的工作汇报; 二是铁路专门检察机关应实行检务公开和院务公开, 接受公众舆
(4)在监督体制方面, 设立三级监督体制: 一是人大监督,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年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交的述职报告中单列铁路专门检察机关的工作汇报; 二是铁路专门检察机关应实行检务公开和院务公开, 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 三是铁路专门检察机关同时接受其上级检察机关、法院和其内部党组的监督和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但不会影响检察一体化的实现, 反而能够有效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检察腐败, 纯洁检察队伍, 确保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5)法制统一和法律适用方面, 应在组织法层面上重新明确铁路系统检察机关专门检察机关的性质, 并明确划分铁路专门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实行专属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
(6)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方面, 理顺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铁检机关人、才、物的管理机制, 继续加强科技强检和信息化建设。④这样, 有利于科学确定检察官员额, 为进一步精简机构, 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打下基础; 也有利于集中和调度各种资源, 对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突破; 更重要的是有效防止了地方权力对检察权的干预, 为检察一体化奠定组织基础。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的体制性障碍, 以求实现十七大确定的司法改革目标。任何制度的设计应符合最大限度保证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制统一的目标, 同时保持改革的最低成本支出。我们认为, 目前比较务实的方案是将铁路检察分院纳入省一级人民检察院, 这是铁路交通专门检察体制改革的底线; 等将来条件和时机成熟的时候, 可考虑建立全国铁路检察院。铁路专属检察权存在和发展的目的是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保障铁路企业繁荣有序的发展, 为铁路的改革提供法制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铁路专门司法机关通过机构设置、人事、财政、法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改革, 将最大限度地接近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同时为下一步在更大范围内实行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借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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