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的法律秩序思想的理论基础(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云鹤 发表于:2011-12-09 10:25  点击:
【关健词】列宁 法律秩序思想 理论基础
列宁坚持社会有机体的理论,批判民粹派否认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相互关联及其规律性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阐明了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首先,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轨迹是同步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

  列宁坚持社会有机体的理论,批判民粹派否认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相互关联及其规律性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阐明了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首先,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轨迹是同步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同它们一直活动在其中的现存生产关系或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财产关系性矛盾;当这些矛盾充分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革命的时代就会到来了。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必然会改变旧的法律制度,从而实现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其次,法律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由于法律制度的变革,是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引起的。因此,要探究法律进步的根源,就必须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去寻找。生产力是社会领域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它的发展具有客观性、连续性的特点。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只是作为生产关系发生矛盾。所以判断法律进步及其根源,必须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寻找与解释。再次,法律进步是社会主体——人民群众的事业。社会基本矛盾对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作用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而实现的,所以广大人民群众是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社会有机体理论,使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能正确地认识到法律进步与社会发展关系,法律进步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关系和法律进步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正是由于社会有机体的理论,使列宁领导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能结合当时的具体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建构,从而使新生的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秩序不断走向完善。
  四、结语
  列宁法律秩序思想是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过程中具体体现。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过程中,以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法律是上层建筑理论和社会有机体的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苏维埃俄国的具体实际,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是法律秩序的前提、苏维埃法院的建设是法律秩序的制度支撑、法制必须统一是法律秩序的内在要求、经济建设是法律秩序的驱动力、政治建设是法律秩序保障和文化建设是法律秩序生成的文化滋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秩序思想。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过程中,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秩序的生成与维系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虽然由于当时的国际与国内因素的影响,使列宁的法律秩序思想难免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过分突显与强调法律秩序的阶级性。但是,列宁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丰富的法律秩序的思想对当今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的维系与长生依然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9页.
  ②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③④⑥⑦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1页,第108页,第136页,第13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8页.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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