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孟德斯鸠不主张过于依赖法律尤其是刑法发挥作用,但在其必须行使时也一定要采取慎重、宽和的做法,我们就将其称作是一种法律上的宽容吧。 四、从言论自由看思想宽容 在对待思想和思想犯的问题上,孟德斯鸠也
所以,孟德斯鸠不主张过于依赖法律尤其是刑法发挥作用,但在其必须行使时也一定要采取慎重、宽和的做法,我们就将其称作是一种法律上的宽容吧。
四、从“言论自由”看思想宽容
在对待思想和思想犯的问题上,孟德斯鸠也延续了其关于法律尤其是刑法的适用要谨慎、和缓的主张。他认为,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即法律不应惩罚人们的思想。在他看来,不慎和恶意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而二者所用的词句则区别极小,如果允许法律处罚人们的思想则很容易导致无辜者或非恶意者受罚。他也极力反对人们因文字而获罪。他认为,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做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他还指出:“讽刺文字通常是写来反对有权势的人的,这在民主国家正好宣泄作为统治者的人民的怨愤……讽刺文字能够使一般人的怨愤转为嬉戏,使不满的人得到安慰,减少人们对官职的嫉妒,增加人民对痛苦妇人忍耐,使他们对所受的痛苦,一笑置之。”
孟德斯鸠这些主张恰如一把利剑直接指向充满思想和文字压制的黑暗的中世纪。其实,自古以来很多无德无能的统治者为了遮掩自身的丑陋,常常试图对人们的言论和思想进行控制,甚至不惜大兴文字狱。殊不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这只能加快其自身的败亡。其实,统治者们用不着将人们的言论和思想视作洪水猛兽,即使这些言论和思想是批评性的和讽刺性的。这正如房龙所指出的:“……对言论和文字的任何残暴压制只是徒劳无益的蠢行。疯言妄语就如诺贝尔发明的TNT,只有放在狭小的密封的容器里,再点燃导火索,才会产生爆炸的危险。如果放任一个可怜虫去讲演,他至多只能招来几个好奇的听众,或许还会招来众人的耻笑……故而我想说,‘由他们去说去写吧。如果说的句句都是真理,我们当然没有理由不洗耳恭听,否则,也会很快被忘记’。”
五、从“信仰自由”看宗教宽容
孟德斯鸠对宗教的论述不是以神学家,而是以政治著作家的身份来进行的,而且在他看来,“只有用人类尘俗的思维方式去考察,才能看出是完全真实的”。尽管如此,他还是主张“有神论”,在他看来,即使说老百姓信仰宗教是没有用处的话,君主信仰宗教却是有些用处的,因为“宗教是惟一约束那些不畏惧人类法律的人们的缰绳”。
同时,在孟德斯鸠看来,世界上有很多种类的宗教,这样宗教就有好坏之分。好的或明智的宗教不仅给人以信徒是神的选民的思想,而且也能使人们热诚信奉纯洁的美德。孟德斯鸠尽管认为基督教是相对来说比较好的宗教,但他绝对反对在宗教信仰上搞一元化和一刀切。而且在他看来,各种宗教之间如果不能和谐相处,不仅会导致各种宗教间的压制和迫害,而且也会干扰国家日常的政治运转。因此,他认为:“法律如果要求这些不同的宗教不仅不要搅扰国家,而且也不要互相搅扰的话,这总是有好处的。”由此可见,孟德斯鸠在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上完全采取了一种自由和宽容的态度。
实际上,孟德斯鸠的以上思想也绝非空谷绝响,早在他之前,作为启蒙运动的“旗手”——伏尔泰也提出了在宗教信仰上理应宽容的主张。伏尔泰不无精辟地指出:“如果说是上帝创立了宗教,那就由上帝去扶持它,而无需人类来插手。我们知道,不能容忍异己,只能产生伪善和反抗者,两者择一,非此即彼,这是多么悲惨的结局啊!总之,难道能用刽子手来维持上帝的宗教吗?上帝就是被刽子手杀死的,而他是只讲温和以忍耐的。”
六、结语
以上就是笔者在《论法的精神》这本著作中提炼出来的孟德斯鸠“宽容”的思想主张。尽管在这部政治法律著作中,作者本人很少提及“宽容”这一词汇,但其字里行间仍掩饰不住“宽容”这一人性光辉的精神实质。我想,这也是这部著作能够经久不衰的其中一个原因吧。
最后,我想用房龙在其成名作《宽容》中的一段话最为拙作的结束语,那就是:“我们抬头望见的是同样的星辰,并肩走在同一块土地上,住在同一片天空下。每个人自己选择寻求最终真正的道理又有什么关系?生存之谜神秘莫测,解开它的方案并非只有一条。”
只要有人群存在的地方,我们就始终呼唤“宽容”的美德。这一美德将不因时移,不因地易。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2]亨德里克·房龙著.沙漠舟译.宽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3]伏尔泰著.蔡鸿滨译.论宽容.广东出版集团、花城出版社.2007年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