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行使废标权 有效防范废标产生(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芦艳 发表于:2011-07-08 10:09  点击:
【关健词】废标; 原则; 废标权; 起因; 防范
1. 正确行使废标权。法律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设立废标条件的权利,废标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设立一些除法定废标条件以外的废标条款,但这使得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废标权滥用的情况。同时招

  
  1. 正确行使废标权。法律赋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设立废标条件的权利,废标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设立一些除法定废标条件以外的废标条款,但这使得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废标权滥用的情况。同时招标人的废标权是否被正当行使,不仅关乎招标投标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对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招标人要酌情、慎重、正确行使废标权。
  2. 对废标权的限制。行政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废标权滥用的情形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对废标权的限制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考虑。第一,对废标权适用条件的实体性限制。首先,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合理的废标条件。《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其次,对废标的界定应严格对照法定废标和约定废标条款。再次,决定否绝全部投标应尤为慎重。第二,对废标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首先,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情况应履行一定的程序,须2/3以上评委独立表决通过,并在评标报告中记录。其次,行使废标权前对某些容易引起废标的条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尽善意的提醒和告知义务。最后,应提供给被废标的投标人以事后的救济程序。《招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2004年七部委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救济程序包括投标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以及最终的投诉权。
  
  五、投标人如何防范出现废标
  
  (1) 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吃透法定废标的认定条件。
  (2) 详细通阅招标文件,因每个项目有关废标的条款各有不同,避免出现低级错误,并对招标文件模棱两可的文字及时提出质疑。
  (3) 标书由责任心强的同志编写,校对人须与编制人分开。
  (4) 编制时间充足,切忌突击拼凑成文。
  (5) 封标时再查看一遍标书格式、内容,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封标。
  (6) 开标时间、地点、所带证件、参加人员,不要搞错,早做准备。
  (7) 加强法制观念,应靠自身实力夺标。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废标问题必须引起招投标各方高度重视。一方面需要招标人正确行使废标权,规范招标程序;另一方面投标人要加强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责任心,汲取经验教训,从而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产生,共同维护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秩序。
  
  主要参考文献
  
  [1] 翁谙.浅议废标条件的设立[J]. 中国招标,2007(45).
  [2] 何红锋.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3] 楼继伟. 政府采购[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杜,1998.
  [4] 万玉涛. 废标不可随意而为[N]. 政府采购信息报,2006-12-0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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