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证公信力的法律思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郭磊 发表于:2014-02-26 22:28  点击:
【关健词】公证;公信力;法律;规范
 摘要: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在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却面临着诚信流失的尴尬。处于职能弱化的中国公证只有把握客观公正的立场,才能发挥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才能进一步谋求发展。本文从公证失信的原因入手,认为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强化公证效力,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和淘汰机制,保障公证质量方可以促进我国公证公信力的提升。

   公信力是公证的灵魂,是公证制度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公证行业竞争靠的是质量,靠的是公信力。公证的公信力帮助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但近年来,公证正面临着公信力下降的困境,当公证不正,公证不信,公证制度就会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一、公证公信力所面临的困境
  (一)对相关事项立法不明确,公正混乱
  我国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是我国公证法制建设和公证改革的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较之以前的公正制度有明显的优点:比如增加办理公证的原则;比如公证机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比如要求公证员的素质更高、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比如公证效力更明确以及对公证机构进入法制化轨道。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公证人期盼已久的把法定公证事项写进公证法的期望落空,公证法中没有确立必须公证原则,更没有明确例举必须公证事项,这样导致在公正过程中埋下隐患。
  (二)管辖不明,导致公正机关之间恶性竞争
  我国国家现行的公证机构几乎都是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机构,直接的结果是公证机构的“衣食父母”是需要公证服务的当事人,只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公证请求进行了公证,就能获得一笔收入——即通常所说的公证费,所以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具有高度的合作倾向。曾经一度出现没有出不了的证,什么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该由哪个层级、哪个地域的公正机构公正并未规定明确,导致公正机关之间恶性竞争明显。
  (三)公正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违背公正精神,损害公正形象
  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制度,公证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却不尽让人黯然神伤。比如早年有报道,浙江省某市某名牌中学决定从2400余名考生中通过摇号录取120人,请公证处到现场作证。再如武汉体育彩票抽奖,当离摇奖设备很远的旁观者注意并最终发现造假现象时,设备旁的几位公证人员仍然呆坐不动,直到旁观者严厉质问,才慌忙离开。还有沸沸扬扬的“西安宝马彩票案”。这些公证行为,使公证蒙羞,形象严重受损。
  二、加强公正公信力制度的对策
  (一) 协调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国外许多国家从立法上给我国提供的借鉴之路:如《法国民法典》第2127条规定:“协议抵押权,仅得在公证人两人或公证人一人和证人二人面前,以公证形式做成的证书始得设定。”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有很多类似规定。再如《瑞士民法典》等267条规定:“收养契约,以公证书为之……。”《法国民法典》第1410条规定:“订立婚姻契约,应由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场,并有公证人记录之”。借鉴外国公证法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公证立法中对公证处的职能、工作内容、公证程序、公证管理(内部管理、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和社会责任加以确定和制约具有可行性,建议对我国2006年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行相应修改并明确之。
  (二) 建立完善的公证质量保障体系
  通过规范公正的证据收集制度和竞争机制两方面来完善。
  1.规范公正事项的证据收集制度。国家应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明确具体的证据收集制度,同时要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拘束性与自由自定性相结合,既要有利于对公证员工作的随意性制约,又有利于调动公证员的积极性。
  2.规范公正制度的竞争机制。国家应通过立法程序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及其他严格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形式,通过适当的责任形式的行使,能使公证的成本降低及效率最大化,提高公证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不应有的过失。美国经济学家诺思曾指出“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当公证的惩罚责任大于因不正当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时,公证员或者公证处便不会冒故意的错证、假证之类的风险。同时还要建立奖惩机制,通过奖励制度激励公正人员更好的执法。
  三、完善公正人员准入制度、提高队伍素质
  我国公证队伍目前素质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这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对公证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与选择法官是相同的,都要通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制度。能够成为公证人的都是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谙熟法律条文并能够游刃有余地进行实际操作的专家。
  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公证员必须由具有专门职业素养的人担任。应根据公证行业的性质和特性,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对通过统一司法并申请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品质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实习制度,吸收更多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过硬的新人进入公证队伍。
  其次,公证员必须以公证为职业。要通过立法明确不得从事公证职责范围以外的活动。
  最后,应对公证员实行专门管理,把公证员作为一支职业化队伍来管理,建立一套包括统一司法考试、培训、任职、回避、惩戒等的制度体系来保证公证员职业化的制度,真正提高公证员职业化建设的水平。
  四、完善公证监督制度
  建议通过立法加强在实际的办证过程中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体力度,并适当的引入司法干预机制,对于公证文书的错误或者无效,改变目前我国的法院并不具有的撤销权,可以赋予法院有撤销的权力。通过司法的干预,使公证的程序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最大限度的防止公正机构、公正人员的损害公正形象的行为发生。
  五、结语
  公信力是公证行业的立业之本,以提高公信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公证制度,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不断结合社会实践,创新思维,采取多种手段,促进公证公信力的不断提升。今后,此项任务仍将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曾金胜著:《公证:诚信在流失》,《时代潮》,2003年第14期。
  [2]冯兴吾、章中峰著:《论我国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法律论文资料库网站。
  [3] 叶青、黄群著:《中国公证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 2 月版。
  [4] 许蔓莉、冯莉莉著:《公证公信力提高之法律思考》,《黑河学刊》,2005年5月第3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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