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类型分析及程序设计(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曾 军 师亮亮 发表于:2010-02-08 09:39  点击:
【关健词】改变公诉罪名的原因 改变公诉罪名的程序 程序设计
1.罪名改变通知程序提出阶段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几个阶段 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类型分析及程序设计 于我国采取复印件主义的案件移送方式,故在法庭

1.罪名改变通知程序提出阶段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一般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几个阶段
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类型分析及程序设计

于我国采取“复印件主义”的案件移送方式,故在法庭调查前,法官对审理的案件还不可能形成内心确认的 “心证”。因此,在法庭调查前允许法院提出罪名改变程序不符合认识规律,应严格禁止。判决的宣告表明 法官对案件已经形成内心确认的“心证”,且已成事实,此时改变罪名通知则属多余。在法庭调查后至判决 宣告前的任何阶段,一旦法官初步确信需要改变案件罪名,则可随时提出公诉罪名改变通知程序。
2.罪名改变辩论程序的具体设计 当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初步确信案件罪名需要改变时,可通知控辩双方可能改变指控罪名,同时宣布
延期审理;在恢复庭审后,将可能改变罪名的辩论纳入法庭辩论。法院在上述其他阶段通知控辩双方可能改 变公诉罪名时,应当专门增加一个辩论程序以供控辩双方对“新”的罪名发表意见,同时法院应给予控辩双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评议时,当法院发现可能改变公诉罪名的情形时,可选择增加罪名辩论程序,也可通 知控辩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法院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
(二)违反控审分离原则情形的程序设计 如上文所述,违反控审分离原则的情形为:法院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控辩双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都
不一致,法院依据自己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而改变公诉罪名。为避免法院承担控诉职能,当法院认定的犯罪 构成事实与控辩双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都不一致的,法院不能依据自己的认定而改变公诉罪名,法院也不 能据此认为公诉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此时,法院应当将其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通知控辩 双方,以便他们将自己原先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转为法院认定的犯罪构成事实,进而改变原先的罪名主张。 当法院的主张转化为控辩双方任何一方的主张后,原先法院改变公诉罪名的判决就可在控辩双方主张的范 围内作出。为探讨其可行性,仍以上文提到的控辩审三方对犯罪构成事实各执杀人、伤害致死和过失致死的 主张而引起的三方罪名分歧为例。具体如下表①:


\   控方       辩方       审方            备注
情形\\
l                           杀人     过失致死   伤害致死     实践中可能存在
2          伤害致死   过失致死     杀人       实践中可能存在
3             杀人     伤害致死   过失致死     实践中可能存在
4          伤害致死     杀人     过失致死    实践中不可能存在
5          过失致死     杀人     伤害致死    实践中不可能存在
6          过失致死  伤害致死     杀人       实践中不可能存在

基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实践中一般不可能出现辩方主张的犯罪构成事实的宣告刑重于控方主张的犯 罪构成事实的情形,因此,上述表格中第4—6种情形无须探讨。需要探讨的仅是第1—3种情形。
在第1种情形中,法院主张的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宣告刑介于控方主张的故意杀人罪和辩方主张的过 失致人死亡罪之间,辩方可能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抉择认可法院主张,控方也可能基于指控证据 的某些瑕疵而同意法院的意见;当然也可能存在控辩双方都坚持己见而不认可法院主张的情形。
在第2种情形中,法院主张的故意杀人罪的宣告刑同时重于控方主张的故意伤害罪(致死)和辩方主张 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辩方对控方主张的故意伤害罪(致死)都不认可,所以不可能期待辩方认可法院主 张的故意杀人罪,而控方则可能接受法院意见;当然也可能存在控方不认可法院主张的情形,由于检察官客

①杀人、伤害致死和过失致死等犯罪构成事实分别对应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而言.故意杀人罪 的宣告刑重于故意伤害罪(致死);故意伤害罪(致死)的宣告刑重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