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耿栎,昆明市国正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73-03
近来报道的一个涉及公证事项而导致的公证处承担了巨额赔偿责任的司法案例,不但在整个中国公证行业引发了强烈的震动,将整个公证行业推到了真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关口,也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情简单介绍如下:2003年初,湖北省天门市天仙公司为建设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发布招标公告,实行国内竞争性招标。季锡生于同年2月13日以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以下简称中港一局)的名义参与“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投标。同年7月16日,季锡生递交有关投标文件后参加了天仙公司组织的公开开标会。季锡生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季锡生伪造的中港一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授权书;葛洲坝建行为季锡生所假冒的中港一局开具的担保金额为60万元的《投标银行保函》;西陵公证处于同年7月8日出具的(2003)宜市西证经字第1020号公证书——证明“中港一局及该局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魏兴华,被授权的代理人季锡生的印鉴、印章、签名均属实”。同年8月2日,天仙公司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经评审,季锡生所假冒的中港一局被推荐为该项目S2段中标侯选人。同年8月8日,天仙公司向季锡生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要求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季锡生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向天仙公司递交了葛洲坝建行于2003年9月5日为其出具的《履约银行保函》。在该保函中,葛洲坝建行向天仙公司承诺,在162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港一局承包该工程无条件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1月6日,季锡生以中港一局的名义与天仙公司签订了《天仙一级公路土建一期工程S2标段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第S2合同段由K9+450至K17+450,长约8km,有中桥2座(长88.16m)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技术标准为一级;合同总价款为16157803元;工程工期为13个月;该合同在中港一局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等等。2003年11月17日,葛洲坝建行又为季锡生所假冒的中港一局向天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金额为160万元的《开工预付款银行保函》。尔后,季锡生在施工过程中,成立了“中港一局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天仙项目部)。由于天仙项目部在施工中多次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承诺,且拒不整改,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遂向中港一局发函,要求该局迅速派人前来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2004年5月17日,中港一局致函天仙公司称,“……经查,季锡生以我局名义递交的投标书和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我局法定代表人的印签、上海分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证书等均系伪造……”。在此期间,季锡生出走,下落不明。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工程施工因此暂停。至停工之日,天仙项目部接收天仙公司拨付的施工款和材料款共计2947937.5元。天仙公司为使天仙一级公路S2合同段工程顺利完工,另于同年7月22日与重新中标的湖北省广水市路桥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S2合同段工程中标价款调整为17105338元。2004年9月30日,季锡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季锡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天仙公司经济损失2189765.68元;二、葛洲坝建行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季锡生所不能清偿的天仙公司经济损失2189765.68元的三分之一的范围内赔偿天仙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三、西陵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天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案件受理费28777元,其他诉讼费用25000元,共计53777元,由天仙公司承担10000元,季锡生承担10000元。判决后,葛洲坝建行、西陵公证处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6)天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季锡生向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返还工程款4269467.3元,赔偿经济损失703984.6元,扣减季锡生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剩余材料、剩余办公用品和仪器设备折款2585348元,季锡生还应给付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238810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在季锡生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十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赔偿金额确定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季锡生、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828元,由季锡生负担23432元,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担133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天门市天仙一级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担9404元,宜昌市西陵区公证处负担3396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诈骗人季锡生基本无赔偿能力,故该公证处几乎要赔偿招标人天仙公司人民币23.8万元。较之于“印章、印签”属实公证的公证收费标准(以昆明为例,授权委托书签名、印章属实每件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340元整),这样差额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非营利性的公证机构,有几个能够承受?
看到这里,我们首先来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属实体方面的规定,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属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自2006年3月1日起对该类纠纷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