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所有人”法律界定缺失的分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杨艳华 发表于:2011-12-01 14:06  点击:
【关健词】保单所有人;权利;纠纷;法律界定
3、指定新的所有人 三、保单所有人法律界定缺失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分析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没有界定保单所有人,也没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主体的权利加以明确,上述这些权利要么归属投保人,要么归属被保险人,这

  3、指定新的所有人
  三、保单所有人法律界定缺失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分析
  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没有界定保单所有人,也没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主体的权利加以明确,上述这些权利要么归属投保人,要么归属被保险人,这就在实务中引起诸多争议和纠纷,主要体现在:
  (一)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权利
  现行《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40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显然,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且双方的观点不一致时,就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却又必须听被保险人的同意才能行使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等于剥夺了投保人的这项权利,投保人实际上没有这项权利。
  (二)退保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规定投保人有退保(解除合同)并领取退保金的权利,但如果投保人不幸身亡,这些权利归谁所有?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投保人拥有的保单红利领取权、保险金给付选择权以及保单抵押等等权利方面,现行《保险法》都没有明确界定。
  (三)保险金的处置权
  《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该规定把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的情况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加以处理,完全忽视了保单所有人或投保人的权益。假设某投保人为其父购买保险,指定其母为受益人,若其母先于其父死亡,且投保人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在其父死亡后,保险金作为其父的遗产由其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样,该投保人的兄弟姐妹就会因父亲的死亡而意外获益。甚至假如该投保人为兄弟姐妹购买保险、以其母为受益人的情况下,该投保人有可能缴纳了保费而什么都得不到,这显然有违投保人为其兄弟姐妹提供保障的初衷。
  (四)保单转让和质押的权利
  由于人寿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权利的情况下,保单所有人可以转让人寿保险单。由于我国法律没有保单所有人的概念,实务中通常是投保人行使保单转让的权利。保险单转让分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绝对转让下,投保人将保单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成为保单的所有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全部保险金归受让人而不是原受益人。这就跟现行的法律规定相矛盾:“保险合同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申领权”。而在抵押转让下,投保人将寿险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式贷款的抵押品,受押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假如因某种原因,投保人到期不能偿还受押人的贷款,保单就归受押人所有,受押人成为保单所有人。如果投保人是为他人投保,又指定第三者为受益人,那么受押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何时具有保险利益需要法律来界定;另外,被保险人死亡后,作为第三者的受益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而受押人持有保单,同样有索赔的权利。此时,谁的利益优先、谁的利益高,我国《保险法》尚无规定。因此,对保单所有人的法律定位就尤为重要,可是,我国《保险法》没有保单所有人的概念与相关说明,显然无法指导实际。
  由于我国《保险法》没有保单所有人的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分别规定保单权利的所有者、没有规定所有权的转移对象,实务中产生矛盾和引起纠纷也就不可避免了。而如果在《保险法》中对保单所有人作出明确的界定,或者在《保险法》中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所有人,并赋予保单所有人上述诸权利,就可以解决以上所提到的各项权利的归属问题。从而也就可以避免争议和纠纷,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M].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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