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用电检查中窃电取证问题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陈霜玲 发表于:2012-11-15 15:2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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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的快速发展, 带来人们对电力需求的不断扩大, 使窃电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窃电是影响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对供电安全产生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窃电直接损害电力企业的利益, 破坏电力设施, 扰乱用电秩序。反窃电已成为电力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是用电检查工

但随着电力市场的转型,管理体制的转变,供电企业不再具有电力行政执法职能,而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意义上的企业,并承担对等的社会责任。而作为打击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与被打击的窃电户,利益已成为两者之间“矛盾”的触发点。用电检查工作中窃电行为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没有证明效力都将严重影响窃电行为的有效处理,甚至真正的窃电案件反成了供电企业可能侵权的案件。因此,供电企业在打击窃电行为的工作中,如何提高用电检查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窃电行为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完善用电检查组织管理机制,已成为进一步规范用电检查行为,提高用电检查工作效率,维持用电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培养用电检查人才队伍,提高综合素质
  提高用电检查队伍素质,应重点培养三个方面。首先是人员政治素质、执行力的培养。政治素质高、执行力强的用电检查队伍是用电检查工作稳定开展的有力保障。其次是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专业基础扎实、专业技能一流的用电检查队伍是用电检查工作高效开展的前提条件。再次是人员法律知识的培养。用电检查人员必须熟悉电力法律法规中对窃电违约责任及处理的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盗窃行为、殴打、侮辱他人行为的处理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对符合盗窃屡教不改、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等劳动教养条件的窃电分子,收容劳动教养的规定。《刑法》中将窃电归类为盗窃犯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各类诉讼程序对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司法解释对证据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处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条款。
  二、取证方式和取证原则
  1.签字为证。现场发现窃电, 应依据《用电调查报告书》,定性后由客户当场签字确认,签字证据还包括在供电企业的通知书上签字, 签字时应说明签字人与窃电用户的关系。此类书证效力大于人证, 但书证内容必须完整, 尤其是《用电检查结果通知单》《用电调查报告书》等主要文书, 必须当场填写, 不能后补。
  2.物证。物证是指窃电时使用的工具或与窃电有关联的物件,能够证明窃电存在的物品留下的痕迹,主要有:窃电所使用的工具、窃电设备、客户生产工作记录、窃电点位置形成的其他证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情人就其所了解的情况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陈述的证词。要力争做到让证人在现场指明窃电方式,在执行中要保护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提高窃电行为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1.加强用电检查前期准备工作
  对电费复核发现的电量突增突减用户,负控装置监测发现的负荷曲线与报装容量、经营状况、用电时段不相符用户, 抄表员抄表发现的计量装置异常及电量与现场用电经营状况明显不相符用户,高损线路或台区重点嫌疑用户等要做好用电检查前期的侦察、分析工作,包括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可能采取的窃电手段、现场检查的最佳时间、关键证据的获取等,这些都是提高用电检查工作效率的关键。
  2. 加强取证过程的合法有效性
  查处窃电过程就是取证的过程,查处窃电必须建立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缺少证据,就谈不上查处窃电行为。而仅有证据还不够,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能够充分证明窃电行为、窃电量和窃电后果的有效证据。供电企业收集窃电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下一步处理窃电和应对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提供充分的依据和做好充分的准备。只有这样供电企业才可以顺利处理窃电,才能避免败诉风险。因此,供电企业现场开展用电检查,宜与由政府电力监管部门授权具备电力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或公安民警联合检查、取证。
  3. 注重窃电行为取证关键点分析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窃电行为包括 :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主要体现在一些临时用电、违章建筑无产权的小经营场所、已有计量装置而在供电企业的其他供电设施上私自引入第二电源,关键点是找到该窃电者电源搭接点,统计并记录私接用电设备容量,调查窃电时间。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主要体现在已有计量装置的电力用户,私自在计量装置进线电路的某个隐蔽处(如地下电缆、有遮挡物的线路处)破开导线绝缘层接线用电,关键点是找到隐蔽搭接点,统计并记录绕越计量装置用电设备容量,调查窃电时间。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主要体现在普通电子表用户通过回拨电能表机械计度器指数进行窃电,关键点是跟踪检查提取窃电者窃电行为实施前后电能表机械计度器指数的差异,电能表有内部存储器的送政府计量鉴定机构调取数据并出具鉴定结论,调查窃电时间。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主要体现在窃电者使用器具砸毁计量装置用电,此类窃电户在一个抄表周期内就能发现,其窃电时间和量比较好固定。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三相供电窃电者改变电能表之外二次回路(电流互感器二次反极性或短路、开路)、松开三相表电压连接片、改变三相电能表内部接线回路、表内安装内部回路遥控装置、更换电能表内部元件等,关键点是找到这些窃电点,调查窃电时间和窃电量。
  单相供电窃电者改变电能表内部接线回路、更换电能表内元件、安装电能表内部回路控制装置、电能表接线端用导线短接、断开电能表零线进线借用室内其他零线,关键点是找到这些窃电点,调查窃电时间和窃电量,但对于断开零线窃电行为必须在电能表处于窃电状态下方可查处取证,因为电能表进线零线断开用户可以通过室内零线使电能表正常计量。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通过倒数器篡改电能表内部存储器数据,关键点是提取数据篡改后与上次自动化抄表数据的比对情况。
  四、实施用电检查工作查、 处分离的管理措施, 提高工作效率
  供电企业对用电检查的组织管理宜采取查、处分离的措施,现场用电检查人员不直接参与接触用户的处理工作,专门成立违约、窃电处理工作组,设立专门违约、窃电处理办公场所,建立违约、窃电查处信息共享平台。现场检查组与处理组各负其职,检查组通过违约、窃电查处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现场检查信息发布和录像、摄影资料传输,为处理组提供完整、有效的窃电证据。 处理组借助检查组提供的证据, 必要时从驻企公安民警处调取实物、纸质证据等,依据电力法律法规条款之规定与违约、窃电户接触开展处理工作, 并将处理结果告之检查组,录入共享平台,做到处理的阳光化管理。检查组接到违约、窃电户处理完毕的信息之后实施现场计量装置整改、复电工作。实施查、处分离,查处信息及时发布共享的阳光化用电检查管理机制,能大幅减少检查人员和处理人员的外围人情带来的工作障碍,有利于提高用电检查工作效率。(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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